郑市监〔2019〕37号《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服务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5-10 16:54:49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服务的意见





郑市监〔2019〕37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意见,进一步整合市场监管资源,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有力支撑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文〔2018〕2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制定如下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一)压缩审批时间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等行政许可审批发证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

(二)精简申请资料

1.取消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事项部分材料。取消所有市场监管审批事项中涉及的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由系统共享获取或审批人员在线查验。

取消药品经营许可筹建事项中“要求企业提供拟经营药品的范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核发事项中“要求企业提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药品经营许可事项中“需要企业提供是否适宜作为药品经营场所或仓库的风险评估报告”及“企业拟不设仓库的,要求提交与拟供货企业签订药品委托配送协议”等申请材料。

2.简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方面申请材料。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等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简化为只提供《许可申请书》,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不作为申请单位许可取证的前置条件,申请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合并精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将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下同)换证申请材料简化为《复审申请表》(1份,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附件2)、作业人员证书(原件)、现用人单位(指首次复审)或者上次复审以来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无违章作业及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持证期间《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即复审合格。除焊接操作人员外,其它作业人员换证一律不需要考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直接或委托考试机构提交换证申请的,发证部门核验通过后,直接办理换证。各考试机构要及时根据总局公告和本文件精神,及时调整考核计划,广泛宣传,抓好工作衔接和落实。

(三)压减收费项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涉及的技术性服务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并委托其开展鉴定评审,不再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收费。

(四)推广网上办理。推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网上业务办理,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批,并在网上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办理进度,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审批服务便民化程度。

二、进一步下放市级审批权限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再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G08-2017)第一章第四条、第三章第一条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3〕157号)文件精神,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外)初次登记、变更、补证、停用、注销等受理权、审核权、最终审批决定权、证件发放权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具体下放工作根据市政府权责清单调整情况执行)。各县(市、区)局要根据“四级四同”要求和市局行政审批标准化成果,做好承接工作。

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内,整合市场监管资源,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审批服务主体,协助片区管委会承接市级市场监管审批服务事项和省级下放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集中实施的省级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事项。

三、进一步简化审批工作流程


(一)大力推行“独任审核(登记)制”和“一审一核制”。工商登记类业务全部实行“独任登记制”,由注册登记受理人员独立审核,完成注册登记事项,核发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医疗器械出口备案等审批服务事项等实行“独任审核制”,由熟悉相关事项法律法规政策、具备计算机应用技能、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从事审批工作一年以上的审批人员独立完成受理、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等工作。作出否定决定(如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应报审批办主任或局领导研究决定。实行“独任审核制”以外,不涉及技术审查(包括现场查验、现场考评、鉴定评审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需要举行听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特殊情形的事项,均实行“一审一核制”。

(二)进一步简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档案材料。使用单位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发证部门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存档,其他申请登记资料审核后退还申请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的,申请单位领证时仅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及办理业务受委托人身份证件,不再提交已在网上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推广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等)、食品生产许可(23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方面实行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在本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质量投诉未结案和抽检不合格等情况,且满足相应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生产要求(或业绩)的申请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方式申请直接换证,但不得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免除鉴定评审,食品生产许可、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现场查验纳入证后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证后监督检查。加大证后监督检查力度,证后监督抽查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逐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进一步加大抽查比例。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时,依法抽查使用单位对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情况和网上申报的使用登记资料,依法对承诺换证的食品生产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二)强化检验机构检验。充分发挥检验机构技术把关作用,为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开展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时对持证单位保持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

(三)加大退出和惩戒力度。对采取自我声明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申请单位,如发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依法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生产单位和涉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失信情况的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措施,合并精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措施,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外)下放工作,根据市政府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实施(另行通知)。其他措施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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