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城管〔2019〕206号《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补充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补充修订〈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郑城管〔2019〕206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省、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局结合住建领域市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补充修订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将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之前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继续有效,若存在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二、本标准共分三章,在原郑城管〔2017〕411号、郑城管执〔2018〕57号的基础上增加三个章节,具体为:“第四章 城乡规划类”、“第五章 建筑管理类”、“第六章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类”,原郑城管〔2017〕411号、郑城管执〔2018〕57号中规定的“第四章 其他类”整体调整为“第七章 其他类”。
三、各单位在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过程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可从轻处罚;对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工程的,可从轻处罚;对不配合执法的,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或其他应从重处罚的,应从重处罚。
四、符合以下表现情形之一的,在违法行为情节判定作为严重等次:
1.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城管执法机关2次罚款处罚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一年”为本次查处发现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向前回溯,计算的一年时间段内。
3.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经责令改正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要求的;
4.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各单位在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过程中,要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反馈裁量标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附件:郑 州市城市管理系 统行政处 罚裁量标 准(增补)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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