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函〔2018〕47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深圳市平行进口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深圳市平行进口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函〔2018〕473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深圳市平行进口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信息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关于促进深圳市平行进口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动我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口岸配套设施
(一)支持进口汽车停靠场地建设。在大铲湾一期码头范围内建设进口汽车临时停放库,满足1500辆进口汽车临时停放需求。(责任单位:宝安区政府,市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规划国土委、国资委)
(二)完善平行进口汽车检测设施。支持建设平行进口汽车“10抽2”检测实验室,实现本地口岸进口汽车就地检测。支持机动车车管服务场地建设,建设较大规模的车管服务窗口、机动车查验场地,实现深圳口岸平行进口汽车车管业务就近办理。(责任单位:宝安区政府,市公安局、规划国土委)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三)培育壮大汽车进口市场主体。支持跨国整车进口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结算中心及大型汽车销售集团落户深圳,加大对海外货源、远洋航线、汽车金融、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仓储物流等企业的招商力度,实现规模经济,打造产业集群。优化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认定办法。建设汽车展示交易、金融服务、零部件集散、文化体验等功能区域。(责任单位:市投资推广署、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口岸办、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金融办,宝安区政府)
(四)降低平行进口汽车企业运营成本。对企业进口平行汽车的,按每台次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对平行进口汽车的调拨物流及保税仓储费用、经营服务性收费、滚装船运输费用、信用证押汇利息和信用证开证手续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支持企业自主申请汽车整车进口3C初始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认证通过给予一定比例的认证费用资助。支持企业新建相关售后维修平台和车辆改装生产线。(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
三、优化汽车进口营商环境
(五)提升通关服务便利化。在汽车进口口岸海关设置业务窗口,对进口汽车提供“一站式作业”和“5+2”预约式个性化的通关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进口企业享受预审价等通关便利措施,进口汽车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可办理检验检测与认证抽查手续。压缩整体通关时间三分之一,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汽车进口报关数据的电子化传输和对碰,提升汽车进口通关服务便利化。(责任单位:深圳海关,市口岸办、经贸信息委)
(六)拓宽金融服务渠道。加强银企合作,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关税保函、保证担保、未来货权质押、仓单质押、远期结售汇等多种金融服务,满足企业日常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引导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信保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加强与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或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合作,降低整车进口企业的融资成本。鼓励符合资质的企业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购车贷款、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等配套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
四、完善综合保障机制
(七)建立试点工作机制。建立由分管市领导为召集人的深圳市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包括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交通运输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公安局、国资委、口岸办、前海管理局、宝安区政府、深圳海关等,提供全方位协调服务,及时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责任单位应在本措施实施半个月内研究出台具体的配套措施。
(八)健全行业服务机制。鼓励成立行业商协会,发挥行业组织政企沟通桥梁作用,及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五、其他
(九)本措施所指企业为深圳市注册企业,汽车须经深圳口岸进口。本措施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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