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民文〔2019〕33号《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6-19 22:43:11

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





郑民文〔2019〕3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经开区社区管理服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孤儿养育工作,规范孤儿认定程序,不断提升孤儿养育水平,根据《民政部公告第456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孤儿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明确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的认定和审批是做好孤儿养育工作的基础,必须严格、规范、准确。

(一)社会散居孤儿认定。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由孤儿监护人向申请部门出具孤儿父母死亡的声明书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同时需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机构养育孤儿的认定。儿童福利院、养育有孤儿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孤儿信息(主要包括孤儿的捡拾报案证明、父母死亡证明、相关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力监护的证明),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二、明确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事项


(一)明确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我市城镇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280元,农村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860元。重度残疾孤儿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完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1〕75号),《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升孤儿保障水平,郑州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照城乡低保自然增长提高,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照城市低保自然增长2倍标准提高。

(三)拓展孤儿保障范围。孤儿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本人(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三、规范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是做好孤儿养育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备孤儿集中养育条件,且已开展集中养育工作并取得一定经验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其机构编制人员齐全、养治教康设备完善、护理队伍专业的优势,在严格执行孤儿认定标准、履行孤儿审批和入院程序后,做好集中养育孤儿工作。对于没有编制职能、养治教康设施欠缺、专业护理队伍缺乏,不具备集中养育条件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不再开展集中养育工作,报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将孤儿送入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安置。

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的规定和2018年孤儿养育情况大排查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育有孤儿的民办机构的监管。符合养育条件的机构,要与民政部门签订代养协议,依法依规开展代养工作;对非法收留孤儿的社会服务机构,一经发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妥善安置养育的孤儿。

四、加强孤儿养育档案管理和定期巡访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孤儿数据信息。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是做好孤儿福利工作的重要平台,关系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和“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将当地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完善孤儿就医、就学等信息,新审批孤儿信息要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超龄时要在3个工作日内退出,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于超龄上学孤儿要单独建立人员信息台账,每年对上学情况进行核查,作为资金发放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孤儿档案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孤儿文书档案,避免档案碎片化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集中养育的孤儿,要建立包括入院、教育、治疗、康复、日常表现和离院(超龄、收养、死亡)等内容的完整个人档案,档案填写要规范,做到不缺项、不漏项。对社会散居孤儿,要建立个人档案和信息台账,完善其生活、教育、就医和监护人的有关信息。

(三)进一步落实巡访制度。要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指导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04号)要求,认真做好孤儿养育状况的定期巡查和监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散居孤儿家庭巡访制度,建立巡访台账,及时掌握孤儿和监护人动态。乡镇 (街道)儿童督导员要每季度检查村(居)儿童主任巡访工作记录,村(居)儿童主任要每月巡访1次孤儿有关情况。

要充分发挥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作用,加强对乡镇 (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的业务培训、督促指导。

儿童福利机构要完善孤儿在外就医、康复期间的跟踪探望记录和评估记录,省内的每月不少于1次探望评估;省外的每月不少于1次视频评估,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实地探望评估。要加强家庭寄养孤儿的探望巡访,每年巡访不少于2次,及时全面了解孤儿在寄养家庭的生活状况。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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