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综〔2017〕298号《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财综〔2017〕298号
各区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结合《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号)精神及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措施
3、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征缴期为每年6月份。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实行财政经费全额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残联同意后,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不另行安排,由单位在当年部门预算中统筹列支。
5、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税部门负责催报;对经地税部门催报后仍不履行申报手续的用人单位,以及虽然办理申报但未缴纳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征收机关提供单位名单,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催缴。
6、对既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根据省政府31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成比例
7、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化学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北新区征缴的保障金,缴入市级国库,其中:5%部分按省相关文件规定,上解省级国库;其余95%部分以2008年各区征收分成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基数,在基数范围内,市、区按3:7比例分成,超过基数部分,市、区按5:5比例分成。
四、其他
8、市级分成的保障金纳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其列支的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9、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将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征收比例,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执行。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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