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社规字〔2018〕4号《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04 02:58:30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中人社规字〔2018〕4号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规定,经十五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在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期限内,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仍按0.2%执行,用人单位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二)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

(三)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其中: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四)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本通知实施或费率调整上月公布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本通知实施时的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并在门户网站公示拟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名单及其执行费率,公示期七天。对执行费率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核对。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名单及其执行费率,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本通知实施或费率调整前函告市地方税务局,同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失业保险缴费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至分。

五、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市级对应职能部门反映。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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