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医保发〔2019〕53号《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下半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18 13:18:32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下半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江医保发〔2019〕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保局: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2019年下半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9年下半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2019年上半年缴费标准执行,具体公布如下:

(一)缴费基数。2019年下半年期间,我市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以下简称一档、二档)缴费基数继续按照《关于调整201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医保发〔2019〕1号)规定执行,即最低缴费基数为3505元(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63.62%),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12396元(我市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09×75%×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二)缴费费率。2019年下半年期间,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0.5%和1.5%);个人以职工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5%和4.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5%)。

二、生育保险

对2019年下半年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公布如下:

(一)缴费基数。2019年下半年期间,我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7844元(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48元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7844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二)缴费费率。2019年下半年期间,我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

若在此期间,市社保局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预判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将于当月或次月出现不足,即可支付月数<3个月,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提出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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