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4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赋予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24 15:15:0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赋予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9〕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力度,省政府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闽政文〔2018〕337号),赋予自贸区实施112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及《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文件精神,扣除其中已取消和下放事项,此次实际承接由112项调整为106项。为确保省政府赋予自贸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承接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承接到位


市行政审批管理局、自贸区管委会等部门要强化统筹,做好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市效能督查办要加强监督考核;各承办部门要主动对接,加强与省相关部门和自贸区管委会的沟通衔接,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承接落实工作,并明确承办处室及对接人员,确保在2019年4月底前完成各项承接工作,保证承接事项顺利实施和后续监管落实到位。机构改革过程中涉及职责划转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衔接,做到“工作不断档、监管无死角”,相关职责正常履行。


二、优化承接方式,落实责任分工


对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实行“一口受理、部门分办、统一出件”。从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优化承接模式,参照市级审批事项运行方式,由自贸区管委会设立“自贸区省级事项审批服务窗口”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自贸区承接省级事项的受理(涉及商事注册登记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通过信息化手段流转到各部门承办,再由自贸区管委会统一盖章出件,以减少流转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各承办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详见附表)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厦府办〔2017〕160号)要求,做好技术审核及与国家部委和省级审批平台的对接,维护好审批平台办理信息;按效能考核要求及时梳理制作承接事项办事指南、审核细则、电子证照等,执行限时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批行政决定及事中事后核查结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协助自贸区管委会做好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行政许可撤销等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向自贸区管委会推送报备授权事项落实情况,确保工作承接到位、有序开展。自贸区管委会需及时对外公布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做好受理、出件环节等服务工作。


三、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服务水平


自贸区管委会、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应主动指导、协调各部门结合已实施的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先进,实施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推进审批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一枚印章管审批”等服务,不断优化承接办理模式,积极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四、强化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


各承办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强属地监管、行业监管,逐项明晰监管责任划分,建立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举措;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推行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构建起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能。


附件:赋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106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责任分工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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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