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厦府办〔2019〕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闽政办〔20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对列入取消目录的证明事项,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再出具相关证明。
二、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公布证明事项取消后新的办事程序及相关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取消目录调整需要的要求,将证明事项取消后有关事项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三、逐项对照清理。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逐项对照清理,对我市尚未取消的事项,要抓紧清理,提出意见报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统一审查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闽政办〔2019〕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5部省政府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5项证明事项。
对列入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涉及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将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附件:1.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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