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24 15:15:19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管各国有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于2019年1月1日正式转入现场登记阶段。为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地开展好我市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普查结果反映我市客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将经济普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力协调,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全程跟进,及时掌握本级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善于运用信息化、智能化工具,注意总结推广普查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建立健全分级负责、责权明确的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市经普办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经济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经济普查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坚持严格依法普查。各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及福建省的实施意见,严格遵循新修订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要求,使普查的各环节、各方面都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切实做到普查登记不重不漏,不虚不瞒,准确完整,真实可信。


三、切实保障普查经费。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普查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足额兑现单位清查阶段劳动报酬,落实好基层工作人员兼任经济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工作补贴,充分调动和提高普查“两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普查机构的工作沟通和衔接,切实做好信息资料的提供,建立和完善责任人职责机制及部门追责机制。经信、公安、建设、交通、国资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通知本行业、本系统各企事业单位,督促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普查对象主动申报,积极配合所在区域普查机构做好登记工作,同时指导普查对象客观真实完整地申报数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行业本系统普查任务。


五、发挥一线干部作用。各区要充分发挥镇(街)挂村领导、驻村干部等基层一线干部作为普查指导员的关键作用。明确每位挂村领导、驻村干部的普查工作责任,挂钩普查对象,包干到底;要进一步加强对普查员的组织指导和业务培训,有力有序推进普查登记各项工作,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六、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各区各部门要在前期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普查宣传方式,及时答疑释惑,消除普查对象思想顾虑,鼓励和引导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如实填报普查信息。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3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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