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2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工作规程若干条款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24 15:15:29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工作规程若干条款的通知》



厦府办〔2019〕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工作机制,经研究,同意对《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工作规程》(厦府办〔2017〕69号)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由市政府依法裁决,具体裁决工作由市土地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裁决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或产权审查证明及经房屋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应安置人口材料;(四)测绘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结构、面积、平面示意图及位于征收范围内的位置示意图;(五)安置房的结构、面积、平面示意图;安置房为期房的,还应附周转房或临时过渡费发放的相关材料……”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上述修改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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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