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4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模生猪养殖场考核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24 15:23:0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模生猪养殖场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9〕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规模生猪养殖场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



厦门市规模生猪养殖场考核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规模生猪养殖场管理,抓好动物疫病防控和污染防治,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规模生猪养殖场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间


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市规模生猪养殖场考核。


二、考核对象


全市规模生猪养殖场。


三、考核程序


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对全市保留规模生猪养殖场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考核打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河长办、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于每年5月和11月将生猪养殖场考核分数提交各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分别于5月底和1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将各区考核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会同市河长办、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执法局,按总数10-20%比例对养殖场进行复核抽查。


四、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常规考核项目(总分100分)


1.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综合量化10分)


养殖场应设置管理区、生产区、生活区、无害化处理区、兽医室,做到分区明显,净道和污道分离。


1.1管理区包括:场区办公室内须悬挂岗位管理制度、投入品(含饲料、药物、疫苗)使用管理制度、兽医卫生防疫及消毒制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登记报告制度、生猪饲养日常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0.5分,扣完为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1.2生产区包括:猪舍、消毒室、消毒池、隔离舍、兽医室、出猪台和粪污处理区,生产区应有防疫隔离带。(1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1.3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猪隔离室、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或相应的运行机制。(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1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1.4兽医室:能够开展采样、病理解剖等工作。(1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1.5净道和污道:场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人员、生猪和物资运转采用单向流转制。净道主要用于生猪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清理。(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1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1.6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标准化示范创建场验收。(2分,通过国家级验收,得2分;通过省级验收,得1.5分;通过市级验收,得1分;未通过验收,不得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1.7落实产地准出制度,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2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2.养殖场档案管理(综合量化6分)


养殖场应建立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养殖场应按农业部要求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制定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并按时填写生产记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检测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记录等档案记录。种猪场应当按要求建立个体养殖档案。(3分,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0.5分,扣完为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2.2养殖档案保存:商品猪档案保存时间为 2 年,种猪档案库存时间为长期。(1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2.3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设计资料完备并妥善存档。(1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2.4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监测报告、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记录台账等齐全。(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0.5分,扣完为止;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3.疫病防控管理(综合量化9分)


3.1养殖场应取得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应取得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3.2养殖场的每批新引种生猪,必须在当天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每批生猪出栏上市,必须提前三天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报检。(1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3.3养殖场必须按要求免疫,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养殖场所购买疫苗应为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生物制品,属强制免疫疫苗的,必须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备案。(2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3.4养殖场应当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定期对栏舍、场地进行消毒。养殖场要设置车辆消毒池,运载畜禽车辆进出都应消毒。(1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3.5养殖场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如实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告。(1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3.6染疫生猪及其排泄物、染疫生猪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2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3.7养殖场必须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及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和违禁药品检测。(1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4.安全生产(综合量化10分)


养殖场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养殖场安全生产。配套建设有沼气池的养殖企业要完善沼气工程建设资料,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生产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4.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制度上墙,沼气工程建设管理档案资料齐全。(1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4.2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主要包括:沼气池悬挂(张贴)防跌落防火警示标识、用气场所张贴安全使用注意事项、沼气池设防护栏或盖板、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1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4.3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培训或演练,养殖场负责人和员工熟悉相关规定要求、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方法措施等。(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1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4.4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规范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6分,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0.5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扣5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5.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综合量化25分)


养殖场结合本场实际,采取经济高效的综合利用技术模式,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切实落实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


5.1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219号)要求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要求配套建设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年度目标值。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性能完好。(10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5.2正确填写粪污处理有关工作记录,包括沼液沼渣基质垫料等粪肥使用、售卖、赠送记录等。(10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5.3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部署,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养殖废弃物处理技术、模式,实现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努力提高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和利用率。(5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6.养猪场排污处理(综合量化40分)


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集水池、厌氧池、沼液储存池、集污池、发酵床,发酵车间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场废水不外排,做到养殖废水“零排放”。


6.1处理后用于农林业施肥模式的,污水经厌氧处理后形成沼液全部用于农林业施肥,田(林)施肥应设置施肥沟或管,严防沼液溢流。(8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6.2舍内生物发酵床消纳模式的,需要保证有机垫料填充到用于舍内发酵的猪舍里,保证猪长期生活在有机垫料上,排泄物与有机垫料充分混合,并被微生物迅速降解、消化为有机肥料,确保避免养猪粪污未经处理直接外排。(8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6.3舍外生物发酵床消纳模式的,保证集污池内的粪污水进入舍外发酵床消纳处理,发酵床垫料深度需保持1.0米以上,少于1.0米时应及时补料,确保翻抛机正常运行。(8分,翻抛机不能正常运行的,扣2分;垫料在1.0米以下,每少10厘米扣1分,扣完为止;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6.4严禁擅自扩大养殖规模、擅自改变粪污处理工艺。(12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6.5养殖场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4分,不符合要求的,按实际情况扣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二)重点考核项目(不设扣分上限)


1.发生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由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2.涉嫌偷排养殖废水并经查实的,每次扣20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3.生猪养殖场用地未经有关部门用地审批或备案,以及新增“两违”被查处的,每次扣10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考核打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评分结果作为评定厦门市规模生猪养殖场是否予以继续保留的主要依据。当期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由规模生猪养殖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期考核分数在60-79分的,由规模生猪养殖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市规模生猪养殖场考核办法》(〔2018〕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规模生猪养殖场考核办法评分表





厦府办〔2019〕4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模生猪养殖场考核办法的通知》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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