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4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24 15:23:0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9〕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0日



厦门市“僵尸企业”及


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和省工信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闽工信产业〔2019〕1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的处置工作。


(三)处置范围


1.“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由“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法人单位作为借贷主体、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债务。


2.“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统借债务。由企业集团作为借贷主体统借统还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债务。


3.“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由企业集团或其他第三方为“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借贷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


二、主要措施及任务


(一)建立“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由市工信局、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和人行厦门中心支行等11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联席会议负责审定“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研究决定处置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市府院联动协调破产工作机制,推进债务处置工作。


(二)摸底确定债务处置企业名单。各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处置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摸底需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经“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联席会议审定后,及时通报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责任单位:“僵尸企业”联席办,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资产处置盘活存量资产。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效率,完善“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抵押物处置规则。利用产权交易所、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充分盘活“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有效资产,用于清偿债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资源规划局,厦门证监局)


(四)落实完善金融信贷政策。鼓励通过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机制与债权人自主协商开展资产、债务和业务重组,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兼并重组。落实“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重组的各项政策,对债务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做到应核尽核,落实尽职免责。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发放并购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和引入并购基金。各相关利益方应在“僵尸企业”名单确定后,尽快协商一致形成重组方案。(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


(五)落实完善社会保障和财税政策。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纳入劳动关系监测点企业,及时预警并指导职工分流和安置工作。按照《厦门市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厦中法发〔2016〕100号)的要求,安排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用于企业破产中的维稳工作和破产费用援助。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就债务人欠缴的税费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进行申报,依法参与破产清算程序。税务机关应积极支持配合破产管理人、清算组依法查询企业税收信息、办理涉税业务。在涉及资产转让的重整案件中,税务机关应配合法院依法进行税收核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厦门税务局)


(六)支持有效开展土地再利用。“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厦门市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271号)的规定,进行分割转让或协议回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及再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厦府办〔2017〕182号)申请投资再奖励。(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七)完善重整信用修复机制。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企业可申请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平台上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组计划执行完毕后,企业可申请增设重组完成相关信息,以提示企业的重组情况。对被重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不因企业重组而消除,信用修复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主体责任。“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是债务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工信局要牵头,会同市“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债务处置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府院联动协调破产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有关问题。(责任单位:市府院联动协调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厦门证监局)


(二)加强金融监管。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加强社会信用约束。对“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推送的恶意逃废债、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应及时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据我市建立的“一办法+两清单”联合奖惩机制,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予以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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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