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4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24 15:23:1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9〕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2日



厦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任务,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全市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公办园覆盖率达到50%以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本工作方案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㈠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结合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实施。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时,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对需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地块,资源规划部门须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位置等规划条件,并征求区教育部门意见,区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意见,并明确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及按有关规定移交等主要事项,资源规划部门应将其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


㈡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各区设计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时,应充分考虑幼儿园的功能需求,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等相关规范及标准。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应同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配套幼儿园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资源规划部门应函告教育部门。城镇小区未按有关规定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相关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回购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㈢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移交所在区教育部门。未移交区教育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限期未移交的,要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190号)等有关规定,将失信行为作为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等的重要参考。对已挪作他用的,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产权按有关规定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㈣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区教育部门后,应当由区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和把关。


三、工作措施


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的时间节点要求,开展全面整改和督查评估相关工作。


㈠全面整改(2019年12月15日前)


以各区政府为主体,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


⒈规划和建设问题。对于城镇小区未按有关规定规划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有完整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建设不到位的情形,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⑴未规划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由各区政府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建设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原址补建改建、就近新建、国企办园等整改方案并组织建设。


⑵已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由各区政府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补建,并依法予以处罚。确实无法补建的,由各区政府牵头研究新建、置换、购置等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⒉移交问题。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按要求移交所在区教育部门,应及时进行移交。


⑴幼儿园用地属政府部门划拨用地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区教育部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教育部门。


⑵幼儿园用地属政府部门公开出让用地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主体的,鼓励各区政府主动与开发建设单位商谈,以回购、置换等方式由所在区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⒊存在办园问题。


⑴区政府要全面清查、回收闲置或改作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处理擅自改变功能挪作他用的幼儿园用地及建筑。


⑵已经举办并通过审批的幼儿园要加强管理,办成普惠性幼儿园。无法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各区政府要牵头引入国有企业在附近新开办普惠性幼儿园。


⑶移交后的幼儿园应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于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整改;对存在使用问题的,应于2019年8月1日前完成整改;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于2019年9月15日前完成整改;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于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要统筹各方力量,不等不靠、立即整改,并确保整改实效,力争提前完成整改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协办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住房局。


㈡督查评估(2020年12月底前)


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区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将督查结果报市政府,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区、部门进行通报。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协办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住房局。


四、组织实施


㈠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厦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组长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市教育局、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区政府、市委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住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建设局,由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担任主任,市教育局、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为各区教育局局长、市委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住房局、教育局等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工作小组及联合办公室具体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各区政府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专项治理工作协调。


㈡明确分工,落实部门责任。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⒈各区政府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实施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负责落实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治理工作。


⒉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⒊发改部门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在后续城镇小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及时备案新建住宅用地为商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配套幼儿园。


⒋财政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的相关建设、回购资金的审核和落实。


⒌资源规划部门配合各区政府对城镇小区是否存在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以及建设、移交不到位等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对于需整改的,积极配合办理土地供地及规划等审批手续。后续城市规划过程中,要根据国家和我市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根据"规划条件",将招拍挂出让用地内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事项一并列入出让公告,同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幼儿园同步配建及移交给区教育部门等有关事项。


⒍建设部门、住房部门配合各区政府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配套幼儿园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的积极整改。将拒不移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准入。在后续的园舍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幼儿园建成后,会同资源规划、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⒎教育部门应积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督查评估等各阶段任务,做好园所移交、规范办园各项工作。在后续城镇小区幼儿园建设过程中,各区教育部门应参与发改、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与设计;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幼儿园竣工验收;积极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回购移交、产权申办、管理使用等工作。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部门支持配合的事宜,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


㈢强化保障,加大监督管理。各区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列为对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重要内容,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市政府将加强督促落实。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㈣加强宣传,及时报送情况。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及时宣传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公布整改成效,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各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送专项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其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摸底调查汇总表和学前教育资源需求预测摸底汇总表(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件)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


五、专项治理举报电话、信箱


市教育局举报电话:0592-2135581,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5号(厦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附件:1.厦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及联合办公室成员名单


2.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4.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5.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6.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问题情况摸底调查表


7.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摸底调查汇总表


8.学前教育资源需求预测摸底汇总表





厦府办〔2019〕4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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