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6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24 15:23:1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府办〔2019〕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厦委办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政复议事项,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司法局依法办理:


(一)市司法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及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予以受理的,由市司法局依法处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及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的,由市司法局审查后依法处理;


(三)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性法律文书,由市司法局经审查后直接作出。


二、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可能认定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以及市司法局认为案情重大需要报请审批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司法局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收到省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由市司法局转送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草拟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证据材料,经市司法局审核后提交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四、市司法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五、对当事人不服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在法院受理后,由市司法局按照《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规定,组织办理应诉事宜。


六、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市司法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请市政府决定负责人是否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


七、市司法局组织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府办〔2001〕22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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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