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2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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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8〕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厦门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运行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62号),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相关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优质服务和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始终把安全运行工作放在首位,持续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压实企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政府部门运行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与应急技术创新应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便捷舒适、智慧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轨道交通出行服务,为我市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提供更加有力的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1.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交通运输局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委、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有关问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2.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市公安机关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轨道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秩序、侵犯乘客人身安全、妨害轨道运营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轨道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市安监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城市轨道交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5.市质监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检测服务,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处理城市轨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6.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运营安全衔接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安全衔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7.轨道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落实运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责任单位:轨道集团)


(二)完善法规制度体系


8.做好《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的宣贯和实施工作,提升行业法治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轨道集团)


9.以运营生产安全为重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制度,建立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轨道运营单位要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轨道集团)


10.以公共安全和防范处置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制度。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轨道运营单位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需要,制定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轨道集团)


11.以关键设施设备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关键设施设备准入技术条件、日常运行管理、维修技术规范、检测评估和质量追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单位:轨道集团)


12.以应急管理为重点,制定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演练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的配备要求,注重部门间的联动协同和演练的总结评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轨道集团)


(三)加强规划建设与运营衔接


1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要树立“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责任单位:市地铁办、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轨道集团)


14.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市发改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或审查时要以书面形式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轨道集团)


15.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市地铁办、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轨道集团)


16.轨道运营单位要从用户使用的角度出发,按照运营需求建立运营提前介入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工作机制,强化客流特征、网络衔接关系、功能需求等研究和论证;要严格运营和建设交接管理,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不载客试运行;在运营接管协议中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责任单位:轨道集团)


(四)加强安全保护区管理


17.实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制度,在建、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轨道集团)


18.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依法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告知作业单位和个人安全保护区范围;相关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通过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书面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责任单位:相关审批部门、轨道集团)


19.在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进行打桩、钻探等施工作业或需要跨越、穿越交通轨道设施等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活动,作业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报送轨道运营单位同意。(责任单位:轨道集团)


20.建设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开展地下勘探等作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轨道交通相关档案。(责任单位:市建设局、轨道集团)


21.轨道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警示标志,并加强安全保护区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行为,并向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轨道集团)


(五)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22.轨道运营单位要认真落实运营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隐患即事故”的理念,聚焦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和高风险因素,全面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期限,实行风险隐患闭环管理。(责任单位:轨道集团)


23.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轨道运营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隐患进行督办;将安全评估情况纳入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督促整改治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


24.建立故障事故报送制度。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故障或事故的报告流程和标准,总结提炼重大故障、事故处置管理的经验教训,形成可供借鉴的防范措施,防止同类故障和事故再次发生,不断提升安全水平。(责任单位:轨道集团)


25.轨道运营单位要科学合理配置运营从业人员,严把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车辆维修工、通信工、信号工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准入关,对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和考核,符合要求方可上岗。(责任单位:轨道集团)


(六)强化公共安全防范


26.公安机关和轨道运营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做好安全防范和恐怖活动应对处置工作。轨道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保机构,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相关设施设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轨道集团)


27.规范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要妥善处置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模式、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精准度和安检效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轨道集团)


28.加强社会共建共治,市综治办牵头,构建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地铁沿线区、街(镇)及轨道运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增强公共安全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轨道集团)


(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29.市应急办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按照防处并举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


30.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完善应对各类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31.市消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轨道运营单位消防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消防联动机制,强化适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的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轨道集团)


32.轨道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明确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工作流程等,结合实际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并立足实战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要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责任单位:轨道集团)


(八)强化保障措施


3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财政扶持力度,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确保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到位。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以综合开发收益反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


34.加强监管力量建设。结合地方机构改革,根据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法定职责、执法模式等事项,实现权责一致,有效落实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交通运输局)


35.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宣传普及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法规和安全应急知识,组织开展安全教育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遵守规则、文明乘车,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有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轨道集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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