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23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8〕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7日
厦门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
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培育人工智能创新能力,提升人工智能产业要素供给能力,快速落地人工智能实际应用,全面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现就我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人工智能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本政策中的人工智能企业指从事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决策控制、新型人机交互等人工智能关键技术领域的企业。
一、支持人工智能技术攻关
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研发。支持人工智能知识计算引擎与知识服务技术、跨媒体分析推理技术、群体智能关键技术、混合增强智能新架构与新技术、自主无人系统的智能技术、虚拟现实智能建模技术、智能计算芯片与系统、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等技术的研发。在现行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政策基础上,对企业用于人工智能技术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再给予15%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二、支持人工智能基础支撑平台建设
支持人工智能开源软硬件基础平台、知识资源管理与开放式共享工具服务平台、异构实时计算引擎和新型计算集群服务平台、自主无人系统共性核心技术模块化支撑平台、基础数据资源与安全检测数据服务平台等人工智能创新支撑平台建设。对软硬件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用户数不低于20家的,按照平台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不包括各级财政投入部分)的3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最高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三、支持人工智能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
支持建设人工智能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予以一次性100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局)
四、鼓励企业制定人工智能标准
鼓励企业参与制定人工智能各类标准。对作为第一企业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人工智能标准的我市企业,在标准发布后,按照国际、国家和行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五、推进人工智能应用
支持人工智能技术与工业、农业、服务业的融合应用。对被政府部门纳入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人工智能应用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应用等的我市人工智能企业(项目),按晋级补差的原则,分别给予市级50万元、省级100万元、国家级300万元的奖励。市级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个。(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六、支持人工智能企业来厦落户
支持国内外人工智能企业来厦落户。对实际到资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的,按其实收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金额按照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收资本进行核定,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七、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做大做强
对我市人工智能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八、支持设立人工智能支撑服务机构
支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牵头来厦设立人工智能产业支撑服务机构,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后,给予连续2年每年5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九、支持举办国家级人工智能博览会
支持举办面向全球的国家级大型人工智能博览会。对参会人员有行业领袖或学术权威(如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参展企业达到50家以上的高端博览会项目,在《厦门市会议展览事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升级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7〕24号)等我市现行有关政策基础上,对本地承办企业举办的每个博览会项目给予每次10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会展局)
本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截止日之前,符合条件但尚未兑现或未兑现完毕的事项,按本文规定继续兑现,直至兑付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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