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23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8〕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寄递安全管理属地责任,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关于省级以下邮政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8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的部署要求上,严格落实责任,有效加强监管,推进寄递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发展。
二、明确监管职责
为落实寄递安全管理属地责任,除思明区由区商务局、湖里区由区经信局负责外,其余未设立县级邮政监管机构的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规定,由区政府指定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寄递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寄递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承担的寄递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加大经费投入,将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足额的人力、物力开展本辖区寄递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区级寄递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区政府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责任单位明确、建章立制以及相关业务承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应及时做好相关指导和衔接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要建立健全寄递安全管理责任制,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切实抓好寄递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严格督查“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执行落实,重点做好寄递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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