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9〕3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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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3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推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省委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苏发〔2016〕30号)和市委市政府《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宁委发〔2017〕5号)文件要求,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市、区两级要加强统筹衔接,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与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到2019年底,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本部门的“三项制度”,90%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实行“三项制度”;2020年实行“三项制度”达到100%,全市范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达到92%以上。


二、工作计划和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按照公示规范,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完善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信息。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协同推进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府信用信息公示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进程,及时编制更新本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本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5类职权事项要逐项列明项目编码、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处室、执法依据、办理时限等要素。(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办、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并长期执行。)


2﹒统一公布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结合机构改革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重新确认,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培训工作,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按省要求统一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实现网上可查询,本系统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本系统要求执行。探索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信息公示。(牵头单位:市、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治局,市、区政务办;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3﹒主动履行行政执法告知义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中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佩戴标识。向当事人出具的执法文书应当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出具执法文书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4﹒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公示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内容,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实现双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通过“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并长期执行。)


5﹒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省统一规定和本系统要求,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作出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6月,并长期执行。)


6﹒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载体。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务性媒体全面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向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在政务服务窗口采取设置公示牌、宣传资料、电子触摸屏、平板电脑等多种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和岗位职责、服务指南、填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救济渠道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在行政执法处理场所悬挂行政执法相关流程、服务指南、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信息资料。(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办;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并长期执行。)


7﹒推行行政执法统计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1月15日前将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于1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将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单位:市、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治局;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并长期执行。)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中使用本系统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用语,按照国家、省统一的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按照省统一的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管理,按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规范以“不见面”形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电子执法文书和案卷。(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档案部门;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2﹒推行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本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要求,按照规定的音像记录适用范围,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程音像记录;对执法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等重点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执法类别和环节制作音像记录示范视频,推广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开展音像记录。(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3﹒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省制定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数量以及标准,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设立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0年6月,并长期执行。)


4﹒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设立执法档案管理场所,按照国家、省档案管理要求加强执法案卷归档使用和管理,依法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5﹒建立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建立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督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做到执法记录信息规范、合法、有效,可实时调阅、核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运用执法记录信息,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责任单位:市、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治局,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0年6月,并长期执行。)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1﹒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暂时达不到要求、无法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可明确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职责;采取多种培训方式,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做好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2﹒明确法制审核的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省和本系统要求明确法制审核的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3.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省和本系统确定的法制审核范围,编制本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8月。)


4.规范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工作应当按照审核流程,从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执法裁量、文书规范,以及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时一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并长期执行。)


5﹒明确法制审核工作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6﹒积极发挥司法所监督作用。街(镇)应当在综合执法改革中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执法监督体系中的一线监督功能,探索推进司法所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治局,各街(镇),各司法所。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规范行政执法,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政府治理效能。


1﹒加强信息共享。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成后,已建成相关平台系统的市、区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做好与省平台系统的数据对接;尚未建立相关平台系统的,可以直接使用省平台系统。市、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治局要根据省要求组织梳理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权责清单、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统一向省平台归集。(责任单位:市、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治局,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并长期执行。)


2﹒推进“不见面审批”。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省推进“不见面审批”工作要求和时限,依托政务服务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责任单位: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并长期执行。)


3﹒强化智能应用。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对行政执法机关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组织实施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三项制度”全面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贯彻,确保相关工作及时部署、有序推进、严格考核。市政府建立由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街(镇),要在所在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开展相关推进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细化、完善相关行业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推行“三项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和业务能力,对标找差,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典型案例学习,本系统对推进“三项制度”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本系统要求执行。(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二)确保经费投入


建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落实省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装备配备和设施建设标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和场所,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和设施建设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行政执法经费管理规范,责任明确,投入稳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并长期执行。)


(三)加强队伍管理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资格管理,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严格执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福利待遇,加强队伍稳定性。(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并长期执行。)


(四)强化督促检查


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南京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在推行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牵头单位: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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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