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9〕24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9-07-24 19:18:22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宁政办发〔2019〕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及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中央、省、市高质量发展的相关部署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方式,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目标,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及再生利用体系,达到省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位于全省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


建筑垃圾按照拆建垃圾(拆迁垃圾和废弃混凝土等工程垃圾)、工程泥浆、工程渣土和装修垃圾分类处理。


1.实行拆建垃圾资源化利用


拆建垃圾通过临时或永久设施进行破碎、分拣等技术工艺处置后,生产成为再生产品(再生骨料、再生预制品等),用于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集团,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2.推进工程泥浆干化处置


工程泥浆经现场干化或进入泥浆综合处置中心干化后消纳和利用。选取大型交通工程、地铁工程和市政工程等先行试点泥浆现场干化处理技术,逐步推广应用;对于现场不具备设置干化条件或者泥浆量大、现场干化能力不足的各类工地,应运输至规划建设的泥浆综合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干化。开展泥饼制砖、作为路基填料和加工绿化种植土等方面的综合利用。对于采用泥浆现场干化的工程,建设单位可按渣土直接缴纳处置费,并对该部分进行减半征收。(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建中心、市城建集团、南京地铁集团,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3.加强工程渣土综合利用


工程渣土要合理调配、尽量就地就近利用,多余弃土结合国土矿山整治计划,利用废弃宕口填埋消纳。(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市城建集团、南京地铁集团,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4.试行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


装修垃圾通过分拣和末端处置设施建设试行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并根据实际情况推广。逐步制定和完善装修垃圾处置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集团,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加快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5.科学编制设施规划


根据预测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区域承担的建筑垃圾处置量,科学编制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所需场地的专项规划,构建固定式处置设施、移动式处置设施和现场就地处置设施相结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牵头单位:市建委、市规划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6.加快推进设施建设


市城建集团加快开展江北、江南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力争江北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开工建设,抓紧开展城东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工作,尽快形成处置能力;江北新区、南京经开区管委会、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政府要分别建设完成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工作。鼓励采取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集团,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


7.推进源头减量减排


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宅、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通过完善建设规划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单位采取道路废弃沥青混合料再生、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减少建筑垃圾排放。(牵头单位:市建委、市规划资源局。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8.建立拆建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编制制度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备案前将资源化利用方案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征收项目,各区实施单位应组织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在领取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前将资源化利用方案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同步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专项方案,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一并送审。(牵头单位:市建委、市规划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9.明确房屋拆除和工程招投标中资源化利用管理要求


房屋征收部门(拆迁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在房屋拆除和工程招投标时,应当按照备案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拆除(施工)单位在拆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资源化利用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在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房屋征收部门(拆迁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按就近的原则选择符合要求的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处置。(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0.加强建筑垃圾收运管理


完善现有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做好装修垃圾源头收集分拣管理;加强拆迁垃圾、装修垃圾和工程泥浆等运输管理。通过“严格监控、加强巡查、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等措施,做好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建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交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1.加强资源化利用企业管理


依据工信部、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明确我市资源化利用企业设立、布局、生产规模及管理等方面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纳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目录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各区应逐步取缔。(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2.强化信用管理


逐步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市发改、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及市关于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推广应用再生产品


13.建立信息平台


融合原建筑垃圾拆除施工、渣土运输招投标、建筑垃圾收运及调度系统、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及资源化利用企业、再生产品供需和交易等信息,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信息系统,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品推广提供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市城建集团。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发改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4.建立再生产品目录库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主管部门应对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再生产品进行登记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产品列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5.编制应用技术规程


结合南部新城等地区试点情况,组织科研院所、设计院等单位研究编制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范,明确产品使用的范围、性能参数和施工及验收等方面要求。(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


16.政府投资工程推广使用再生产品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房建工程以及新建道路、环境综合整治、园林绿化和水务等工程,须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人行道板和地面铺装等工程部位以及便道等临时性工程推广使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再生产品。(牵头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7.制定再生产品补贴政策


建设、施工等单位使用经备案再生产品的,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城管、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制定和落实企业扶持政策


18.设立审批绿色通道


发改、建设、规划资源、城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设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立项、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规划资源部门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也可采取租赁等方式供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符合政策要求和环保准入规定的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地建设和建筑垃圾就地消解。(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9.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谁处置谁受益”原则,对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单位)按照全量处置要求予以一定补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税务等部门须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20.培育典型示范企业


鼓励新型建材(墙材)企业、建筑工业化企业延伸产业链,与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合作,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并参与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培育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入驻专业化环保产业园,推动再生利用产品广泛使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设、城管等部门及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协同配合、有效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市建委负责统筹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具体负责政策制定、设施建设推进、督查考核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组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并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填埋处置工作;市规划资源局、房产局、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绿化园林局、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江北新区、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责任主体,应明确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委编办等,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大力宣传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对发展循环经济、落实环保要求和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引导民营企业、社会资本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和严格执法,确保企业和市场行为合法、规范。各区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取缔辖区内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小作坊式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打击泥浆偷排和偷倒至市政管网和河道等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园林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作为市重点目标任务进行监督考核,纳入市对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范围。各部门和区政府要紧紧对照各项重点任务,研究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促进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全省范围内争先进位。(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图解:《关于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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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