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9〕23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9〕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45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价服〔2016〕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苏人发〔2018〕37号)和市政府《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有关规章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强化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管廊的利用率,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为我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保护长江经济带环境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强化规划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引领和控制作用,立足长远,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宏观统筹、科学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目标、适建区域、系统布局,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2.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新区与旧城区的关系。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及成片开发区域应按照专项规划,与地区开发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旧城区应结合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道路改建、河道治理、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按照专项规划有序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主导和调控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模式进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同步加大配套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营造良好投资发展环境,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
4.建管并重,管运并举。加强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质量和专业化运营管理,实现地下综合管廊在全生命周期内的安全高效运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建设运营管理机制体制,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马路拉链”现象显著减少,管线运行可靠性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构建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骨干系统和重点区域综合管廊系统。
——到2020年,根据省级管廊试点城市要求,结合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和城市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66公里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到2030年,初步构建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骨干系统和重点区域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建设681公里地下综合管廊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统筹规划
(一)编制专项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联合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对管廊专项规划进行修编。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结合近期建设情况,与各市政工程规划、地下管线、文物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在充分征求各入廊管线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断面尺寸、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管控中心位置等内容,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建委、交通运输局、人防办、地铁集团、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二)统筹规划管控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老城更新等项目,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城市地下隧道、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地段,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要优先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结合架空线入地等项目同步推动缆线管廊建设。
(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建委、交通运输局、人防办、地铁集团、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三)同步规划设计
重点建设区域中,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应随建设项目同步开展并做好各阶段工作衔接。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需求,充分征求入廊管线单位和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有条件的区域,可适当为海绵城市等其他特殊需求预留空间容量,并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
(牵头单位: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责任单位:市建委、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三、有序建设
(一)制定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将综合管廊建设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并指导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开展深化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设计,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应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相应的建设计划,结合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序,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实施。
(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二)明确主体
专项规划确定的市级重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由市有关部门统筹负责组织规划、建设及运营。江北新区、各区(园区)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及运营工作,并做好市级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属地协调配合工作。
(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城建集团、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三)办理手续
市规划资源、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办理管廊的相关手续。在国家相关政策正式出台明确前,建设单位应就设计方案请市消防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
(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建委、消防局)
(四)细化责任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工作协调机制,道路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协调部门分别负责统筹做好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与地下综合管廊同步规划建设工作。与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需同步规划、设计、审批、招标、施工、验收,其中共构部分应合并立项、合并施工招标。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及工程建设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地铁集团、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五)划分界面
管廊建设时,建设单位与管线单位要明确建设界面,建设单位应与管线单位就支墩、支座、支架、防水、防火、防静电、监控、消防、安防等技术要求和措施进行充分对接并约定,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由建设单位进行统一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做好预埋。管线单位不得在建好之后以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不入廊。
所有管线入廊前,综合管廊及各附属设施必须建设完毕,各项技术指标满足管线专业管理要求,方可开展入廊工作;管线入廊时,管廊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加强与入廊管线单位的沟通协调,入廊管线一般由管线单位负责敷设,经协商一致也可由管廊建设单位敷设。
(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城建集团、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六)保障安全
严格履行项目建设法定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管廊建设单位明确后,应明确后期运维单位。各管线产权单位及后期运维单位要全过程参与管廊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确保满足运营质量和安全需要。
(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七)应用新技术
根据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工程材料和施工方法,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水平。
(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四、强化管理
(一)严格入廊
大于等于10千伏且小于等于220千伏的电力电缆、通信电(光)缆、广播电视电(光)缆、管径小于等于DN1600的供水管、压力排水管、热力管和再生水管、中压燃气管道必须入廊;220千伏以上电力电缆、高压燃气管道可以暂缓入廊;重力流排水管、照明管线、公共视频监控管线、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径大于DN1600的供水管、压力排水管和再生水管以及需反复进出综合管廊且对管廊主体影响较大的管线,经相关主管部门科学论证,确实无法入廊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江北新区直管区、共建区范围的,应当报经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
已建设管廊且在管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管廊实施后不得在其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许可手续。既有管线除因应急维修外,再次开挖时应根据管廊明确的入廊管线、更新改造需求以及空间预留情况,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建委、交通运输局、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二)统一运维
市城建集团成立统一市级管廊公司,负责市财政全额投资管廊的代建和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监控、管理、运营中心并负责与区域分中心平台的对接,对入廊管线进行实时监控和大数据采集,对全市综合管廊运营情况进行监控。
区(园区)财政全额投资的管廊鼓励委托市级管廊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工作或由区(园区)成立相应管廊公司负责相关运营管理工作。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管廊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鼓励委托市级管廊公司代建和运营。
(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消防局、城建集团、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三)确权登记
为有效保障地下综合管廊权利人权益,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产权确认政策,完善相关确权程序。
(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建委、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四)有偿使用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参考价等相关文件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谈判的依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建委、财政局、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五)智慧管理
综合运用自动化、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筑信息模型等新一代的信息技术,建设感知智慧、协同智慧、管理智慧、决策智慧的智慧管廊,实现安全管理、共享管理。
建立市、区两级地下综合管廊智慧管理平台。入廊管线及设施的监测数据,以及每个区域分中心平台必须采用开放的协议、通用的接口、标准化的数据库,在平台规划设计阶段,报市级管廊管理公司审批,保证可以与市级综合管廊智慧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城管局、大数据管理局、城建集团、江北新区、各有关区、园区、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职责分工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高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江北新区、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平台应明确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加大政府投入
在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各有关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筹备和运作。
(三)推进产业发展
按照“项目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产业化发展”的思路,全面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产业发展。引入规划设计机构、研发机构、工业构件生产商、设备生产商、建设管理等关联单位,形成对地下综合管廊的全方位产业支撑。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对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的重大意义,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氛围。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图解:《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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