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9〕1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第五条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术装备投入,推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装备投入,主要是指工业企业购置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成套生产线、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设备,及购买用于项目的先进生产技术、设备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和智能化改造解决方案服务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奖补内容如与市已出台的其它财政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由企业选择按“就高”原则进行申报,不予重复奖补。已获得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可按本办法申报奖补资金,但各级财政支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设备已投资总额。
第四条 市、区(园区)政府工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本办法所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章 奖补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申请奖补资金:
(一)在南京市注册且在本市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诚信经营,财务管理健全规范。
(三)企业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相关项目备案或核准时间应在申报年度的上年1月1日以后,获得项目代码,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四)项目的技术设备购置发票日期为申报年度的1月1日以后,且单个项目累计设备购置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五)企业购置的技术设备应在本市使用并承诺企业存续期间不搬迁。
(六)企业没有严重失信行为。企业信用审查和应用,参照《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宁经信办〔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或区已明确给予“一事一议”且得到支持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不享受本奖补政策;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七条 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个企业投资项目,按其在规定期间内所购置的技术设备总额10%比例给予奖补,同一企业每年可申报多个项目,当年累计所获奖补资金不超过8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办理流程
第八条 工业企业进行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技术装备投入普惠性奖补申请表。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的复印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技术设备购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经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新注册企业可不提供。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报奖补资金信用承诺书。
第九条 区(园区)政府工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并会同本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含齐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市政府工信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政府工信主管部门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各区(园区)申报的企业技术装备普惠性奖补材料。其中,上半年受理时间为5月1日至10日;下半年受理时间为11月1日至10日。企业同一个设备购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投资项目,可在连续两年时限内分次进行申报,技术设备购置发票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信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市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技术设备购置总额进行审计确认。
第十二条 对经专项审计的奖补资金申报企业,由市政府工信主管部门进行信用审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拟奖补企业及金额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下达。市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据此将奖补资金及时拨付给相关区(园区)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由相关区(园区)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拨付至有关奖补企业。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信主管部门应精准合理地设定该奖补政策绩效目标,并围绕绩效目标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及评价指标。年度奖补政策执行完毕后,市政府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分别做好各自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有效结合。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实行承诺制。对企业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财政资金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将上述失信行为严重的相关申报企业和个人,纳入征信“黑名单”。
第十五条 分配、管理该奖补资金的市、区(园区)相关部门及个人和使用该奖补资金的相关企业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对违规分配、管理、使用该奖补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市、区政府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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