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9〕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南京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南京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8〕222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清理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无谓证明事项,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我市对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共取消各类证明事项32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更新发布,做好宣传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的宣传,及时调整网站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让公众及时知晓最新的规定,充分了解办事的新流程、新要求。各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自设证明事项,自行按照要求及时对外公布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二、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协同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协同合作,加快推进数据共享,积极创造条件开放数据共享渠道,确保信息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切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
三、严格后续管理,做好监督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要求,对已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向企业、群众直接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相关部门要加强清单落实情况检查,发现有单位仍索要取消的证明事项或者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检查义务转嫁给群众或者企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同时,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司法部“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督办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附件:《南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1 |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 | 确认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资质 | 原《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第五十五条 | 市房产管理部门 | 房产管理部门 | 不再办理 |
2 |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 原《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第五十五条 | 市房产管理部门 | 房产管理部门 | 不再办理 | |
3 |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 原《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第五十八条 | 市房产管理部门 | 房产管理部门 | 不再提交 | |
4 | 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 | 原《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第五十八条 | 市房产管理部门 | 房产管理部门 | 不再办理 | |
5 | 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 原《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59号)第五十八条 | 市房产管理部门 | 房产管理部门 | 不再办理 | |
6 | 意外妊娠终止证明 | 确认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意外妊娠并终止的真实性 | 原《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政府令第222号)第十二条 | 当事人所在单位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 | 不再提交 |
7 | 养护单位专业资质 | 确认养护单位资质 | 原《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78号)第二十二条 | 市绿化园林部门 | 绿化园林部门 建设管理部门 | 不再提交 |
8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 确认广告公司具备主体资格 | 原《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0号)第十八条 | 市城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9 | 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 确认广告附着的设施权属清晰 | 市城管部门 | 规划资源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
10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 确认广告公司具备主体资格 | 原《南京市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04号)第十六条 | 区城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11 |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确认广告附着的设施权属清晰 | 区城管部门 | 规划资源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
12 | 建筑物清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 确认清洗公司具备主体资格 | 原《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政府令第307号)第十三条 | 市城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13 | 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确认清洗公司具有高处作业人员,可实施高处作业 | 市城管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
14 | 洗车场(站)工商营业执照 | 确认洗车场(站)具备主体资格 | 原《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六条 | 市城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15 | 检定(检测)合格证明 | 办理停车场备案 | 原《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14号)第二十二条 | 区城管部门 | 计量监督检测单位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16 | 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江南六区巷和大型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批) | 原《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第八条 | 市民政部门 | 立项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17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市民政部门 | 规划资源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
18 |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 原《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第二十七条 | 市房产管理部门 | 民政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19 | 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 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 原《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第二十七条 | 市房产管理部门 | 规划资源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20 | 户口簿 | 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 市房产管理部门 | 公安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
21 | 身份证明 | 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 市房产管理部门 | 公安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
22 | 婚姻证明 | 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 市房产管理部门 | 民政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
23 | 应招标工程不招标的证明 | 应招标工程不招标的审批 | 原《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9〕49号,宁政规字〔2013〕3号)(修正版)第八条 |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市及市以上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市及市以上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机构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24 | 应招标工程不招标的证明 | 应招标工程不招标的审批 | 原《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9〕49号,宁政规字〔2013〕3号)(修正版)第九条 |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市(区)政府及相关立项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25 | 无生活来源证明 | 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受理及领取资格验证 | 原《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宁政发〔2007〕239号)四、申领程序 | 区人社部门 | 居住地社区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26 | 身份证 | 区人社部门 | 居住地社区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
27 | 户籍迁入、迁出证明 | 区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
28 | 初始排污权相关证明材料 | 排污权指标申请 | 原《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 生态环保部门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29 | 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证明材料 | 原《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 生态环保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
30 | 排污权指标购买相关证明材料 | 原《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生态环保部门 | 公安部门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
31 | 富余排污权指标回购相关证明材料 | 排污权指标申请 | 原《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第二十七条 | 生态环保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32 | 同意出让排污权指标相关证明材料 | 原《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第三十条第五项 | 生态环保部门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 不再提交,部门核查信息、网络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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