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92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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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于11月10日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确保食盐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两聚一高”主题和“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目标,按照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按期实现政企分开,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为促进全市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省会城市功能和中心城市首位度、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改革,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企业职能和监管职能分开,使盐业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二)依法监管,权责明确。参照国家和省做法,合理确定我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三)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取消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功能作用。下移执法重心至区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将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与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工作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政企分开


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市场化运营,撤销市、区盐业公司加挂的盐务管理局牌子,将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承担。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市经信委:为全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专营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盐业行业管理职能;配合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许可等审核工作,加强全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修订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编制全市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市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市食盐储备体系建设;负责全市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会同市卫计委等部门做好非碘盐供应管理、应急管理、信用管理等工作;牵头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2.市食药监局:为全市食盐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负责全市食盐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负责查处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非法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


3.市卫计委:负责全市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工作。


4.市农委: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的监督管理。


5.市工商局:负责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做好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工商登记或者指导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商登记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6.市质监局:负责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7.市物价局:负责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预警及监督管理,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或紧急措施。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打击涉盐违法犯罪活动。


各区和江北新区参照省、市方案内容,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三)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执法


1.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


2.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3.结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区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盐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盐业主管部门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牵头加大对制贩假盐和违规经营食盐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的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处,加强盐产品标识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市经信部门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执法指导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盐质量安全执法指导监督。


4.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证照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履行“双告知”职责,加强信息沟通、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


四、组织实施


1.加快政企分开,实现盐业主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分离,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改革后,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支持我市盐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工作衔接。市各相关部门和盐业公司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移交和对接,签署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协议,明确责任,确保盐务执法工作有序衔接。


3.做好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中涉改人员的安置工作。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做好盐政协管人员的选拔配备和日常管理,做好转岗人员的妥善安置,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4.从2018年1月1日起五年过渡期内,市财政每年安排355万元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保障全市盐政协管人员工资薪酬、执法车辆维护使用、专项执法、政策宣传以及军转退休人员政策落实等方面的支出。五年过渡期满后,取消专项经费支持。


5.各区和江北新区按照市统一部署并参照执行,落实区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制定出台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实现政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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