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9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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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5号),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集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重点,以差别化政策为抓手,鼓励各区(园区)因地制宜制定差别化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南京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在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鼓励引导企业绿色高效发展,促进落后淘汰产能退出,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发展。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差别化政策制定既要注重科学规范、体现公平公正,也要注重符合各区(开发区)产业特点和发展方向,确保差别化政策真正发挥效用。


(三)依法行政与探索创新相结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差别化政策,规范差别化政策行为,同时鼓励各区(开发区)结合当地实际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三、实施范围


按照《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7〕95号)或各区(开发区)自行制定的绩效评价办法,工业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鼓励提升类)、C类(监管调控类)、C-类(警示类)、D类(落后整治类),对上述企业按类实施差别化政策。


四、主要政策内容


(一)价格类政策


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到户价格及相关差别化价格政策基础上,按照综合评价分类结果实施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


1.D类工业企业加价标准。D类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不超过0.50元,其中2019年每千瓦时加价不超过0.30元,2020年每千瓦时加价不超过0.50元;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0.90元,其中2019年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0.60元,2020年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0.90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0.90元,其中2019年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0.60元,2020年每立方米加价不超过0.90元。


2.C-类工业企业加价标准。C-类工业企业的用电、用水、用气加价标准按照D类工业企业加价标准减半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按照《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目前我市除溧水区、高淳区以外其他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一类地为18元/平方米、二类地为15元/平方米、三类地为10元/平方米、四类地为7元/平方米、五类地为5元/平方米、六类地为4元/平方米。实行分类调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A类、B类企业实施调低单位税额的调档管理政策,对C-类、D类企业实施调高单位税额的调档管理政策,除国家明文规定外,从严掌握D类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三)资源配置类政策


1.能源供给: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电、用气,优先新增用能指标;保障B类企业用电、用气,可新增用能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用气时给予适度支持;实施有序用电、用气时C类企业可作为电力、天然气等限供对象,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用气时D类企业作为电力、天然气等限供对象,不得增加用能指标。


2.土地供给: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地指标;在用地方面对B类企业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在用地方面对C类企业给予限制,原则上不再提供新增建设用地;禁止D类企业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


3.排污总量控制:实施区域污染物限排时可将C类企业作为限排对象,原则上不得增加C类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提高削减要求;实施区域污染物限排时将D类企业作为限排对象,不得增加D类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提高削减要求。


(四)奖惩类政策


1.政府采购:列入D类的工业企业,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项目申报:支持A类企业优先申报各类项目;支持B类企业申报各类项目;支持C类企业开展提挡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不推荐市级以上扶持项目,自愿关停企业可享受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政策;取消D类企业参加各项政府性评先评优、申报政府认定命名的荣誉性及政策性项目的资格,不予核准和审批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不得再享受新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D类企业主动关停退出,主动关停退出可享受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政策。


(五)行政管理类政策


D类企业列入环保、安监、消防、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重点监督名单,强化企业规范运营。


五、相关要求


(一)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园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完成,于2019年实施。


(二)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解读:图解:《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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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南京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