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89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24 22:02:51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紧紧围绕“两聚一高”和“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奋斗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紧扣我市实际,对标找差、创新实干,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提升民生服务普惠性,努力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为2020年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学前教育阶段,以居住地为基本依据,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纳入地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市区财政安排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对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公用经费上给予补助,对园舍改造设施建设等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义务教育阶段,以居住证为基本依据,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财政按在校学生人数和区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情况,测算分配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市区财政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以学籍为基本依据,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和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和高等职业学校中职阶段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区属学校由市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将农业转移人口子女人数纳入教育规划测算基数,适当提高城市教育规划千人指标标准,促进教育基础设施的合理配置。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依据国家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定编标准和规定,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推行“区管校聘”改革。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和有减有增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教师结构、学生数量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编制配备。(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教育局)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转移人口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按时足额缴费。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逐步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完善异地联网结算。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在完善省内异地联网结算的同时,组织跨省异地就医联网医保结算,逐步提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率,进一步方便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各类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结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数据的开发利用,完善全民参保登记智能分析应用平台(电子地图),实行社会保险精准管理,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参保,做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工作。支持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新增被征地农民刚性进保,稳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社会保险制度的实际参保人数及相关标准,测算分配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资金,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社会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市财政在安排、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因素,调动各区政府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积极性。各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农业转移人口以创业带动就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从我市实际出发,参照省相关政策,建立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倾斜。各区(园区)财政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完善市对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将各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因素考虑,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保障缺口较大地区的财力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运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动城镇化建设,对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局、市财政局)


健全与人口流动相适应的住房保障机制,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将达到一定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逐步降低条件,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财政部门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要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和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责任单位:市农委、农工委、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


(八)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


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中心城区、副城、新城、新市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作为对下转移支付测算的依据,对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优化。既要适当增加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的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其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又要基本保持农业转移人口流出地的财政补助水平,促进流入流出地共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主要立足自身财力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问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全市要按照要求,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和标准,合理划分政府、企业以及转移人口家庭和个人的成本分担责任,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市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动态调整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增强市区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指导督促各区财政部门尽快制定有关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区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保障本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资金需求,按规定使用上级补助资金,推进工作落到实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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