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8〕87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8〕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省级社会办医试点工作,有效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为“健康南京”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和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部署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统筹推进,需求引领、供给升级,放宽准入、优化服务,严格监管、有序发展”的原则,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更有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优化服务供给、强化监督管理,推动我市社会办医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市社会办医的市场环境、政策体系、服务监管进一步完善,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品牌形象进一步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人民群众对社会办医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基本形成,圆满完成省级社会办医试点任务,形成有南京特色的社会办医经验模式。
二、拓宽发展领域,丰富服务内容
(三)鼓励发展基层医疗服务。将各类主体举办的诊所、门诊部、一级医疗机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开展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推进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支持全科医生个体或合伙在城乡开办全科诊所,符合规定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全科诊所与医院、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深度合作,打造医疗联合体。(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大力发展专业化医疗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妇产、儿科、精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亟需加强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等专业机构,引导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建立区域性医学影像、医学检验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实现结果互认和资源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急救转运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
(五)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中医诊所,发展中医特色康复医院、护理院,支持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规范要求开展中药饮片代煎代配服务。在中医药资源和区位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门诊部等机构做优做强,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规模发展。(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
(六)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前沿医学技术,建设优势医疗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经依法依规批准的前沿医疗技术和产品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科委、市食药监局)
(七)积极发展个性化医疗保健。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流程优化,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各类社会群体的就医新需求,逐步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高效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个性化服务。支持助产机构对孕产妇婴童护理机构加强技术扶持,确保质量安全。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群众身心健康需要。(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八)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机构内设护理床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护理站,支持专业照护机构、护理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参与护理站建设运营。通过建设“医养护”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诊疗、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顾和临终关怀等健康与养老服务。鼓励各类主体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合理确定家庭病床收费标准,符合规定的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九)大力发展健康旅游。鼓励社会力量以个性化诊断、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国际健康旅游目的地。依托全市自然、人文、生态、区位等特色资源和重要旅游目的地,以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护理机构和休闲疗养机构等为载体,重点开发中医保健、康复疗养、医养结合等系列产品,打造健康旅游产业链。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建设,打造健康旅游发展新模式。(责任单位:市旅游委、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十)融合发展医疗体育。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康复医学,推广建设康复医院、运动康复机构、健康促进中心。引导社会资本开展运动康复领域重点和关键技术攻关,开发新型运动康复、运动健身指导技术、可穿戴式运动等装备。鼓励社会办提供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运动康复机构配置体质测试器材,面向群众开展体质测试服务、开具运动处方。对社区医生开展运动康复、慢病防治知识和运动处方培训。(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
(十一)探索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鼓励社会力量探索开展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积极培育医疗服务新业态。鼓励社会力量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规范化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行业监管,切实依法保障医疗健康数据安全和患者隐私。(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十二)建设健康产业集聚发展新平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满足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积极探索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集聚模式,并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加强规划引导和科学论证,避免同质化竞争和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旅游委、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十三)加快南京国际健康城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优先在江北新区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参与南京国际健康城“三中心一高地”建设。加快国际前沿医学服务中心建设,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精准医疗服务企业,开展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新型个性化临床研究和医疗服务;鼓励企业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合作,推进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建设以临床试验为核心业务的未来医院,为生物医药创新提供开放共享临床试验平台。加快国际专科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管理服务、技术标准、诊疗规范与国际接轨。加快综合健康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和引进健康体检品牌机构,鼓励健康体检机构向健康管理机构转型发展。加快建设精准医疗创新和服务高地,做好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建设试点,打造健康信息产业集群,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医学影像、病理分析、医疗辅助诊断领域的务实应用。(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卫计委)
三、减少准入限制,扩大市场开放
(十四)放宽市场准入。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新增机构,优先由社会力量举办。同一空间医疗机构总量指标有限的情况下,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优先安排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入。市域范围内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养老机构内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鼓励社会资本设置高水平及提供特需服务的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设置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诊疗科目(科室);不设置相关诊疗科目(科室)的医疗机构,可由其他具备资质的医院和机构承担相关业务。鼓励开设独立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血液透析、健康体检、消毒供应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不将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十五)简化优化审批服务。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无故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执业范围和诊疗科目。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继续做好江宁区二级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经营,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跨区设置医疗机构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工商局、江宁区政府)
(十六)促进投资与合作。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平台建设,不得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排除在外。促进居家养老机构医养融合发展,由社会力量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不具备医保资质的,应就近与基层卫生机构合作,纳入医联体平台。允许公立医院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体责任、服务质量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在院外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探索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十七)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领先经营模式。国外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在我市设立的诊所,放宽外方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70%的限制。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并纳入社会办医统一监管体系,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开展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
四、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办医环境
(十八)强化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医院评审、重点实验室评审、药品耗材采购、科研成果申报、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资格认定。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聘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职务的机会。(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九)落实人才保障政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各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其科研活动、户籍管理、住房及子女入学入园等手续。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政府)
(二十)推进医师区域注册。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省卫健委关于医师主要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多机构执业备案制,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的要求。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1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可在多个机构备案执业。备案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允许公立医院根据协议往本集团内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派高资质医技人员担任相应专科负责人,无需变更主执业机构,通过备案形式增加执业许可。探索建立外地医师来我市多点执业机制,为外地医疗专家来我市行医打开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二十一)强化基本医保支撑。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严格执行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设置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不同的医保准入时限,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单病种报销数量和降低付费标准。医疗收费票据和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保基金支付凭证,各区、各部门不得因票据发票性质不同不予报销。对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合规费用,同等享受民政、残联等部门相关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二十二)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需求。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保险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战略合作、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形式。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二十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院前急救、公共卫生、大型活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新建社会办二级及以上精神、儿童、传染病专科医院以及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按照每床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新建或新取得的省级、国家级重点专科(学科),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社会办医院新取得二级乙等和二级甲等资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和600万元的奖励;新取得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资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内外上市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200万元财政资金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30万元财政资金补贴。优化补偿与奖励兑现审批流程,及时主动兑现相关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二十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医保支付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按相关政策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积极发挥市级服务业专项资金引导作用,与优质的社会投资机构合作,扶持健康产业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基金,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等投融资平台,推动医疗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股份制改造等,以市场化为主导,推动产权、股权有序流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
(二十六)保障合理用地。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公立医院改制涉及由非营利性质转为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应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界定。支持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企业利用闲置存量房产开设医疗机构、发展健康服务业,对自有存量房产仅做内部改造、不新建扩建原有用房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需按新用途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二十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全市智慧医疗项目建设,通过加入市级卫生信息平台、远程医学会诊系统、远程心电诊断监测系统、远程临检诊断系统、远程影像诊断系统等,实现医疗数据共享、诊疗资源共用。支持有条件的社会资本牵头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业务互联网应用系统的分中心,打造统一的社会办医疗服务信息平台,提供资源共享服务,引导群众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分级就诊,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信息中心)
(二十八)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积极推动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研发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临床新技术应用试验中心的,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支持政策。支持重点医药产业基地建设,提升药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社会办医机构优先使用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经信委、市科委)
五、严格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二十九)规范服务价格。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价药品按照国家、省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其他药品由社会办医疗机构自主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结算医药费用。鼓励实行有利于市场认可、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机制,强化医药价格自我监督与管理。积极推进医疗机构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实行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定期公布价格失信名单,引导医疗机构自觉规范医药价格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医药市场价格环境。(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三十)完善制度标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评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功能,对会员单位积极开展维权、服务、协调、咨询、培训等工作,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化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符合社会办医特点的服务能力和社会信用等级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医疗服务团体标准,推进医疗机构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认证。落实社会办医“放管服”改革举措,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活动。(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质监局)
(三十一)加强综合监管。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医疗质量监管、药械不良反应监测预警范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定期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雇佣医托、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依法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物价局)
(三十二)提升诚信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全过程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医疗机构法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建立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行业禁入、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推动本意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发改委、卫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考核评估,定期研究会商,协调解决本意见实施中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确保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取得实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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