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9〕3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0 12:42:2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9〕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含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西安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可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发布。西安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发布。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三、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四、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认真落实市、区(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切实规范我市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定等工作,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动态监测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区县、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做好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人社、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政策规定,做好基金风险预警分析;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待遇落实;税务部门要完善征管系统,优化缴费服务,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为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提供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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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发[20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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