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9〕2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9〕20号
相关解读:我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实施意见》规定 城轨未通过安全评估不得投运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精神,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第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综合治理体系,实现我市城市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将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放在首位,健全管理体系,落实责任、细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服务水平。
坚持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快技术创新应用,健全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坚持预防为先,防处并举。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坚持属地管理,综合治理。西安市人民政府对西安市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市交通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积极参与城市轨道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综合治理体系。
二、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三)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依据运营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监督,承担运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市公安局负责会同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下属单位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安全、应急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积极协调并参与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市交通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运营单位配合,逐步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合作机制和运营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
(四)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市交通局、市司法局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法规规章。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运营安全和服务的保障和引领作用,市住建局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以推动落实轨道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首要责任为重点,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市交通局指导协调运营单位以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标准体系;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要以防范处置和设备配置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标准体系。
三、统筹规划建设运营
(五)科学编制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严格遵守轨道交通发展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发展方向相匹配、相协调的原则。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紧密配合,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合理确定线网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要求,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机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要树立“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并结合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制式和建设时序,量力而行、有序发展。
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征求相关部门和区县的意见。
市交通局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六)做好相关环节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并在报省发改委审批时以书面形式听取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确定运营单位。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完善交接内容和程序。
运营单位要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处理。运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接管时签订运营接管协议,协议要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市交通局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涉及竣工验收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中,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相关专项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与市级各相关部门代表、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市住建局负责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出具监督意见。
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市交通局,按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保护界限规划,划定轨道交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要按程序征求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市交通局组织各运营单位做好保护区日常巡查,对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七)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
市交通局应建立运营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对运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评估。
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要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要会同市公安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重点岗位人员开展安全背景审查。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对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各管理层级实施安全监控,要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市交通局报告。运营单位要制定运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范运营安全事故报告和运营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要求,依法推进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规范运营安全管理。
(八)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运营单位要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维修技术规范和检测评估、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健全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管理和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及追溯机制,加强运营设施设备全面质量监管。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九)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深入开展行业运营人力资源跟踪研究,评估行业人才发展水平;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职业技能鉴定机制,完善列车驾驶员职业准入制度,规范和强化行车值班员、行车调度员等重点岗位职业水平评价,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规范行业内人才流动。运营单位要加强校企合作,扩大人才培养规模。
五、强化公共安全防范
(十)加强日常巡检防控。
运营单位应制定与运营相关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市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要对有关涉恐情报信息进行收集、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的要及时通报和预警。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根据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同时运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发现的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
(十一)规范安全检查工作。
运营单位依法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为方便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研究确定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已安检区域的人员和物品免于安检的条件,运营单位应认真执行。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门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要求实施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运营单位要加强调研,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市公安局指导运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安检人员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
(十二)加强社会共建共治。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构建公安、卫生健康、城管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相关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运营单位和各街道、社区要积极招募轨道交通服务志愿者,建立市轨道交通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常乘客”参与公共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安全防范能力,实现群防群治、协同共治。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司法局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公众公共安全防范及突发事件应对培训教育,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市应急管理局应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督促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要求制定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牵头编制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
运营单位要制定完善具体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明确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工作流程等,并立足实战加强站区一线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运营单位要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提高协同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强化现场处置应对。
由市交通局负责,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运营单位要加强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应对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市委宣传部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西安城投集团、市公交总公司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街道、社区要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各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专人引导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可能引起城市轨道交通大客流的大型活动、集会等除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外,还应书面通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及时报告市交通局通报市公安局;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市交通局报告并及时通报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要定期组织运营单位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完善保障制度
(十六)加大综合政策扶持力度。
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我市已建立的地铁运营补贴,并根据运营线路的增加持续完善地铁运营补贴机制,做好公共安全防范的资金保障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资金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确保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到位。结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派出所选点规划,建设单位负责地铁公安派出所、地铁消防站代建工作,地铁派出所、消防站建设费用由市发改委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解决;地铁派出所、消防站开办费用、日常运行费用及维护改造费用由市财政局安排解决。依据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土地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和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的相关文件,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市住建局负责,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建立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机制。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职责,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推进计划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4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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