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9〕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陕西省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陕西省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9〕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落实〈陕西省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8日
关于落实《陕西省支持创新
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9号)要求,复制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推广工作
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是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抓手,是国务院督查的重点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国家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重大意义,把改革成果推广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真抓实干,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逐项抓好落实,高质量、高标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二、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二)允许地方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
将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自主权下放给地方高校,允许高校因需评聘科研教学人员,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依规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及时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和稳定骨干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推广工作由市发改委总牵头,各责任部门具体落实。市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要加强沟通,不断完善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突出问题导向。
全面对标中省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要求,深入查找、分析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细化措施、夯实责任,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三)强化督导检查。
市发改委要及时了解推广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创新方法,抓实督促工作,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1.西安市落实“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工作方案
2.西安市关于在市属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的工作方案
3.西安市关于在市属高校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办法
附件1
西安市落实“以事前产权激励
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9号)要求,为切实推进我市牵头负责的“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经验的试点推广,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推广改革举措的重大意义,积极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新举措,全面推广创新改革试验探索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提高发明人深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简化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真抓实干,扎实推进,激发科研机构和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成果转化积极性,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二、重点任务
(一)探索深化“先确权、后转化”的有效模式。
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支持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探索出一套全新的运行模式。
(二)探索确权后科技成果处置管理的有效方式。
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试点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或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转化受益人等相关合同约定独立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试点单位相关部门决策的参考。
(三)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更好地促进科研机构和人员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四)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
试点单位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部配套办法,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共享的条件、程序、方式和份额、收益分配、成果处置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同时要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并在单位内公示公开。要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技成果在转移转化过程中顺畅简便。
(五)培育支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机构。
培育省市两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00家,支持试点单位自主设置技术转移机构岗位和技术转移转化职称,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探索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试点单位可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对转化科技成果有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和团队(含技术转移机构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
(六)建立改革试点容错纠错免责机制。
积极创新支持方式,加强政策协同,坚持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不谋私利,支持和允许改革试点过程中容错和纠错。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乐动体育ldsports5.0 ,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三、工作进度
在全市实行为期三年的“三步走”战略:
第一阶段(2019年5月—2019年12月),选择8—10家试点单位进行首批经验推广。
第二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总结经验,新增10家试点单位进行推广。
第三阶段(2021年1月—2021年12月),将此项经验在全市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包抓机制。
市发改委作为此项改革工作的牵头单位,为复制推广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相关责任部门及首批试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专门力量,积极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所有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的单位对所属工作要实行清单制管理,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时间节点和推进路线。
(三)强化督导检查手段。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要按照推广方案,及时了解进展、压紧压实责任、分析推进情况、督促工作落实,保证按时限要求取得阶段性成果。首批复制推广的试点单位请于2019年5月31日前制定实施方案,修订与改革内容相应的政策办法,报送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备案,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书面报告工作推进情况,包括总体进展、遇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典型案例等。
(四)完善鼓励激励措施。
市发改委负责整体任务分工;市科技局负责推广单位的遴选和前期沟通工作,并结合《西安市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条措施》出台相应的鼓励措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出台以事前知识产权所有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政策办法;市教育局负责在市属各相关科研单位的经验推广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试点经验推广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内设科研机构的经验推广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探索出台相应的政策规章,为此项工作的全面推广提供法律保障。
附件2
西安市关于在市属高校
自主开展人才引进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推广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9号)精神,结合《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市属高校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字〔2019〕33号)要求,为确保完成好我市牵头负责的“允许地方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省有关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文件精神为指导,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制度改革,探索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新途径,积极推动市属高校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加强高校高素质教师队伍和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追赶超越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二、重要意义
地方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的根本要求,是加快我市“追赶超越”步伐、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西部人才高地的重要举措。允许地方高校因需评聘科研教学人员,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依规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及时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和稳定骨干人才,对有效扩大高校引才工作自主权、调动高校教育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激励引导高校教育人才职业发展、激发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人才引进计划。
市属高校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及核定的编制情况,科学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新进人员以补充专任教师和科研骨干为主,严格控制行政管理岗位人员规模,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可以从教学科研人员中调配选任。原编制内工勤服务人员只出不进,采取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逐步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二)自主实施公开招聘。
市属高校坚持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按照《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市人社发〔2014〕170号)明确的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公布招聘岗位和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考核、考察、体检、公示拟聘人员名单、核发聘用通知、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自主实施公开招聘。
(三)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市属高校依据《西安市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市人才发〔2015〕2号)和《西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实施办法》(市人社发〔2017〕338号)有关规定,对本校高层次人才标准进行细化和界定,一般情况下高层次人才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对招聘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急需紧缺特殊的高级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如市属高校满编或缺岗,经编制和人社部门同意,可不受编制和岗位限制。
(四)强化聘用合同管理。
市属高校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与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起学校按合同用人、个人依合同履职、双方靠合同约束的合同用人机制。按照公平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职称评聘、培训培养、继续教育等制度,切实做好聘后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市属高校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聘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针对高校不同类型层次、不同学科特点、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分别制定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体现不同评价内容和考核重点。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收入分配以及续订合同的依据。
四、实施主体
西安市市属高校人才引进的实施主体有4家,分别是西安文理学院、西安职业技术学院、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和西安广播电视大学。
五、工作要求
市属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是一项涉及高校长远发展的常态化工作,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市属高校要立足实际,做好与其他政策措施的对接协调,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及时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和稳定骨干人才。各市属高校要根据文件精神和工作进度,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编制本单位人才引进工作计划、方案,确保于2019年6月底前全面开展实施。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市编制、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市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附件3
西安市关于在市属高校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办法
为创新职称评审工作机制,扩大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积极构建以品德、业绩、能力为导向,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不断改善市属高校职称评审质量,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对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学术水平高、与建设现代化高水平创新型大学相适应的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西安市市属高校职称评审的实施主体有4家,分别是西安文理学院、西安职业技术学院、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和西安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属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虽直接下放至高校,但由于部分市属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市教育局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市人社局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评审工作
第三条 市属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院(系)应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市属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并经公示后执行。
第五条 市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和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备案。
第六条 市属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第七条 市属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市教育局。市属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八条 市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
第九条 市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需落实以下事项:
(一)本办法第三、四、五、六、七条的内容是否落实;
(二)各级评审组织组建是否规范、健全;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开展工作,排除利益相关方、工作连带方的干扰;
(四)在评审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对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条 市属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采取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要突出监管重点,防止责任悬空、防止程序虚设。
第十二条 市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高校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评审结果公示要公布学校人事处、市教育局职改办、市人社局专技处等投诉电话,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惩处措施
第十四条 市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第十五条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市属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市属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市教育局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市属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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