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1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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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促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0日


西安市促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8〕332号),深入推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促进传统外贸通过“互联网+”拓展发展空间,优化西安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发展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对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入驻有业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给予园区运营主体4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入驻有业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超过60家,给予园区运营主体8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鼓励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在西安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首个整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5000万美元、2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6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三)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第三方交易平台。对落户我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一年内带动我市300家小微企业注册上线或年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带动800家小微企业上线或年交易额达到一亿元以上,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带动1000家以上小微企业上线或年交易额达到1.5亿元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支持跨境电商在线交易。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在线交易额1%的资金扶持,每户企业资金扶持最高80万元。


(五)积极发展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西安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1亿美元的,按照每1亿美元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的标准,每户企业资金扶持最高100万元。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对具备进出口经营资质的小微企业,经西安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通关服务平台统计,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达3000单或进口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进口规模1000—3000万元,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年进口规模3000—8000万元,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年进口规模超过8000万元,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


(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在我市新开设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兼直营店、社区店及无人移动O2O体验店,经营时间满一年的,按实际投入的装修、场地租赁等费用总额3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店扶持金额最高可达20万元,每户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品牌培育。对在境外成功注册自有商标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注册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户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


(九)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自主研发APP应用。对于拥有APP自主知识产权及软件著作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当年实际投入APP研发费用3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户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50万元。


三、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


(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投资建设海外仓。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或改造升级海外仓、境外商品展示中心(馆)2000平方米以上,按照当年实际投入费用,给予最高30%的资金扶持,最高可达100万元;对租赁境外海外仓5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给予最高30%的资金扶持,最高可达30万元。


(十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本地仓储设施。对租赁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最高120元/平方米/年的租金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十二)鼓励利用中欧班列等现代物流方式承运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对通过中欧班列(西安)、EMS、邮政小包、UPS等进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按照实际国际物流运费的15%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四、健全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


(十三)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开展投融资。鼓励引导社会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投资;积极推动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投资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引导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开展各类投资融资和信用贷款。


(十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企业灵活运用结算方式,规避收汇风险,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每户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35%进行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五、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交流培训


(十五)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知名电子商务媒体、电子商务协会等在我市举办高水平的跨境电子商务会议、峰会论坛、展会及宣传推介等活动,给予组织方展会及宣传推介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15%的资金扶持,每户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30万元。


(十六)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院校(设置电子商务专业学科的院校除外)、专业机构、电子商务协会等举办的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课程设置5天以上,人数超过30人的,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培训费用20%的资金扶持,每家每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可达50万元。


(十七)支持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对新引进的知名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或重点项目,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扶持。


六、附则


(十八)本政策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补助政策执行。


(十九)同一项目已经获得中、省、市其他资金支持的,不可再重复申报本政策资金支持。


(二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执行,有效期三年。支持项目发生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政策执行期间,将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二十一)本政策由西安市商务局、西安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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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