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秦岭北麓西安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0 13:09:43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秦岭北麓西安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秦岭北麓西安段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8日


关于加强秦岭北麓西安段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秦岭北麓西安段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秦岭北麓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公众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源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应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防止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和所在辖区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秦岭北麓范围内饮用水水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国土、农林、卫生、城管、交通、公安、工商、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西安水务集团,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做好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设立、调整、撤销和保护区的划定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包括市级水源和县级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六条 市级水源的设立、调整、撤销,由承担供水任务的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开展前期相关科学论证,在符合水源水量保障、水质安全、周边环境适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论证结果报市级水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水行政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复。


县级水源的设立、调整、撤销,由承担供水任务的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开展前期相关科学论证,在符合水源水量保障、水质安全、周边环境适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论证结果报县级水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复。


第七条 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取水点和水源地调整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单位划定水源地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复。


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取水点和水源地调整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单位划定水源地保护区,经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复。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建立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相关要求。


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西安水务集团管理以外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水源保护宣传标志。加强防护隔离设施、标志标牌的保护管理,落实日常巡查和修护制度。


饮用水水源界标和警示标志均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西安水务集团管理以外的水源保护区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巡查记录应准确、详细,明确时间、地点、位置、环境现状和人员,并附当日现场照片。


对现场发现的威胁、破坏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应规范做好现场取证、处置和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要求,开展辖区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垃圾中转站、粪便及其它污染物的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养殖业和种植农作物。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医院、诊所、卫生室等医疗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农村改厕工作。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辖区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每年开展1—2次多部门联动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市、区县环保、水务、卫生部门及供水单位应按照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开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水质相关信息,包括饮用水水源原水水质、出水水质及用户水龙头水质信息。


第十八条 市、区县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地长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监督实施,定期对水环境和污染源进行检查和监督性监测,依法查处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区县水务部门负责秦岭北麓饮用水源的水资源调配。负责指导农村污水处理工作,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指导同级水源地管理使用单位开展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评估工作。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建与取水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对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河道、湖泊、水库、河道采砂、水土保持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和保护供水设施,防止水资源破坏、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条 市、区县秦岭办负责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移交、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市、区县财政中期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本级承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整治和规范化建设等工作的资金保障和管理。综合研判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与全市饮用水水源供给状况,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国土部门负责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矿山、地质退出项目的生态恢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交通穿越的公路、铁路、高速、隧道、桥梁、市政等道路,各道路权属单位各司其职,切实做好管辖道路穿越水源地路段环保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维护。市交通局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穿越问题协调单位。


省交建集团、省高速集团负责高速公路穿越水源地路段环保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维护。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铁路穿越水源地路段环保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维护。


市市政局负责协调市政道路穿越水源地路段环保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维护。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国省干线道路穿越水源地路段环保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维护。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穿越水源地路段环保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维护。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旅游发展部门督促景区管理部门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引导游客关注并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公安部门负责对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影响、破坏水源水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处理,对水源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导考核本市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定期监测。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规划、建设部门优先支持本市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项目建设工作,工商、农林、文物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指导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西安水务集团负责对所管理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实施物理隔离和生态隔离,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水源保护宣传标志,落实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执行日常巡查、值班报告制度。建立并完善水质监测体系,开展进水口水质检测工作,发现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一级保护区围墙或隔离设施小于批复范围的,应与当地政府严格按照保护区批复范围协商实施封闭式管理。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隐患依法报请政府予以取缔。对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污染隐患及时向环保、水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政策及管理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利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对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抗拒行政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对秦岭北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督办,督办两次以上仍未见效的,约谈其单位负责人。


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本市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及西咸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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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