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12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发〔2016〕77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关系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西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效果明显,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逐步健全,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依法规范,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控制水平持续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依法规范,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广泛开展,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用人单位、产业工人以及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不断增强,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全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人数多。二是部分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落实不到位。社会重视不足。三是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不强,缺乏自我防护知识。四是职业病防治能力不足。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力。五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不容忽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全国和全省、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社会参与,以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提升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采取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加强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依法防治。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注重部门协作和资源共享,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依法开展监督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3.宣传教育,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方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合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达标体系和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8%以上。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志设置率达到9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8%,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粉尘、高毒物品等主要危害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加强市疾控中心的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区县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逐步形成市、区县、镇三级职业卫生服务和监管网络建设,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覆盖到街镇,职业卫生服务可及性进一步提高。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区县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
——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职业病防治监管网络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加强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配备数量增加,监管能力得到提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有所加强。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科室建设,提高区县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各类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落实,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用人单位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强化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2.加强职业卫生培训管理。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增强主要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
3.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4.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5.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二)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
开展本市职业病危害申报核查工作,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持续推进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对新型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提升防治服务水平。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齐全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全面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落实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掌握本区域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的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严格落实职业病报告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做到确诊一例、报告一例。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开展医学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等应急救治能力。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2.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建立分级分类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加强监管网络建设。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充实市、区县、镇基层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装备水平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
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攻关噪声聋、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化学中毒、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毒性物质等致病因素的检测及监测技术。完善职业健康监测和风险评估技术,研究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暴露及健康效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五)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作用以及互联网、微信、APP等新媒体的便捷性优势,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六)落实救助保障措施。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符合健康精准扶贫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解决职业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探索创新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保险公司、慈善组织等社会机构参与的职业病源头治理与事后救助保障的市场机制。
(七)开展信息监测预警。
开展以煤尘、矽尘、毒物及噪声为重点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以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风险监测哨点,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行业、高危企业和高危人群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摸清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积极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实施针对性健康干预措施。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
四、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督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劳动史、职业危害接触史等相关证明材料;督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扎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预防职业病发生,推动我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稳步发展。
(二)卫计部门。
负责职业病诊断的监督管理与鉴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负责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益。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民政部门。
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患者的社会救助。
(五)财政部门。
保障各级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的经费支出。保证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专项调查与职业健康监测、风险评估等必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六)发展改革部门。
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中省关于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使用等产业政策;支持市、区县两级疾控中心及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按照职业病防治标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科技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开展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疾控机构和专科医院开展对职业病发病机理、发病规律以及职业病诊治方面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
(九)工会组织。
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和各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安监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区县政府要适时召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长效机制,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区县、相关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配备。
(三)加大经费投入。
市、区县、相关开发区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使用防治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督促用人单位加强生产工艺改造、防护设施升级、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经费投入,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开展督导评估。
市、区县、相关开发区要建立完善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进行考核和评价,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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