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1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品住房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0 13:16:03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品住房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政办发〔2018〕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秩序,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时,因施工场地限制等客观原因,申报住宅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可向房管部门说明有关情况,房管部门函询项目属地住建部门确认后予以办理。


二、开发企业申请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部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时,申报面积以市城棚改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函件为准,不受《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1号)中第一条申报面积的限制。


三、剩余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应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


四、公证主管部门要明确公证机构参与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销售的程序、时限等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开发企业有序开展公证摇号售房工作。


五、工信、房管、不动产、公安、人社、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尽快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建立可在线核查购房资格信息的意向登记平台,完善购房资格审核的多部门协查机制,方便群众办事,严厉打击骗取购房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8]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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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