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0 13:16:0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109号






相关解读:《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明起施行 鼓励单位存量建设用地建公共停车场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5日


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结构合理、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的西安停车产业化道路,着力缓解停车难问题,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新建建筑超配建且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的泊位。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停车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停车场项目列入全市年度停车场建设计划;各项建设手续齐全;接入西安智慧停车平台。


二、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


(三)优惠政策分为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四种类型。


(四)鼓励建设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已批准土地用途不作调整,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


(五)利用城市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独立开发的公共停车场,土地出让金按交通用途评估价减半收取,地下建筑物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并可分层登记。


(六)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受现状客观条件或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但符合城市规划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的,用地单位可以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七)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不计收土地出让金等价款。


(八)公共停车场和超配对外开放部分的泊位面积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绿地进行恢复);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缴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九)单建的地下公共停车场,与人防工程布点规划相吻合的,须按照人防工程标准建设;其他地上地下公共停车场项目(含机械式公共停车库)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可免建人防工程、免缴人防异地建设费。


(十)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公共停车场(库)分类补助标准明细表》。


(十一)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化措施:


1.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市交警支队负责取消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


2.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


3.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及机械式停车场(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等类除外),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20%的附属配套面积。


4.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但不能改变公共使用性质,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


三、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十二)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应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公共停车场项目认定单、优惠政策申请表、并签订《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协议书》等。


(十三)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审议和执行由市建委(停车办)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进行。审议确定的内容包括:


1.享受优惠政策的类型;


2.资金补助标准;


3.取消占道停车场的位置、数量;


4.其它事项。


(十四)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报建、竣工开业、运营三个阶段分步兑现。报建时按程序兑现城市配套费的减免;竣工开业时兑现经营环境优化措施;补助资金在工程开建后分三次兑现,开工当年兑现总补助资金的20%,建成营业后两年内每年兑现40%;林荫、海绵停车场建成后当年一次性予以兑现。


1.城市配套费减免的兑现,由市建委及各开发区相关部门按照城市配套费减免的相关程序执行。


2.资金补助的兑现,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进行补助兑现。


3.经营环境优化措施的兑现,由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局、市市政局等部门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十五)停车场建设补助资金来源主要为城市配套费、占道停车场收入、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等。


(十六)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城六区补助资金列入市本级城建投资维护计划,其他区县、开发区补助资金自行负担。


五、其它


(十七)其他区县及各开发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不低于全市优惠政策的标准,进一步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


(十八)擅自关闭、挪用或附属经营面积超标的停车场,由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按《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签订的《西安市停车场建设运营协议书》相关条款处理。


(十九)本办法发布前,在建停车场(库)停车设施类型在原《西安市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市政办发〔2012〕43号)中未予明确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分类及补助标准进行相应补助。列入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的项目申请补助资金有效期三年。


(二十)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一)本优惠政策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公共停车场(库)分类补助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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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8]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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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