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9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6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安市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市政办发〔2006〕82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8日
西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8〕44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政府对《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目标任务负总责,各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开发区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由相关县级政府明确,管委会主任与行政区主要负责人负同责。
依据《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西咸新区在西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由西安市政府明确,西咸新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级国土部门会同市级农业、统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考核检查。
第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相关考核评价是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基础,采取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年度自查每年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实施。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组织实施;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由市政府在配合省级政府考核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考核部门将根据《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结合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相关考核指标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主要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其他成果确认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各开发区由相关县(区)政府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内容实施考核。
西咸新区具体考核工作参照县级政府考核工作执行。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应结合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好年度自查工作,于次年4月底前向市政府和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相关内容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耕地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关于期中检查工作的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底前向市政府和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市政府将根据市级政府考核情况,选取部分县(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县(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期中检查结果向各县(区)政府通报,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主要对规划期内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省市耕地保护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7月底前向市政府和考核部门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期末考核自查报告。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县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市级的自查结果报送省政府。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省市政府开展考核时将依据相关技术手段核查。
第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区)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问题突出的县(区),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考核结果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以上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市考核办,作为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西咸新区及管委会主任的考核结果将依据省政府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各开发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与相关县级政府协商制定。
西咸新区范围内考核办法由西咸新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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