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0 13:16:16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8月初以来,全国已有7个省份发生18起非洲猪瘟疫情,后续疫情形势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加之我市位于全国地理版图中心,存在自贸区、入境口岸、交通枢纽、中欧班列等诸多疫情传播途径,因此不排除我市出现疫情的可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8〕19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疫病防控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毫不放松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特别是要指导和督促相关地方严格落实责任,坚决阻断疫情传播和蔓延,尽快扑灭疫情,并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区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切实加强防控工作,对本辖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屠宰场、贩运经纪人等从业人员的监管、落实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二、全面动员,扎实开展监测排查


各区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生猪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肉品市场、冷库、饲料厂等为重点,加大巡查频次,对涉及的生猪、肉品、含有猪血粉的饲料等开展排查,按规定程序进行采样送样,对检测阳性的问题产品坚决销毁,并无害化处理。要对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以及中欧班列沿线地区加强巡查,做好非洲猪瘟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林业机构要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发现异常死亡的野猪,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三、坚决果断,依法依规处置动物疫情


各区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完善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应急人员、场地、经费各项保障,按照不少于扑灭一个疫点的需要准备扑杀、封锁、消毒、防护等应急物资。一旦发现疫情,第一时间抓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拔除疫点,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对发现疫情不报告、不按程序报告、报告不及时或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各区县、开发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


四、突出重点,强化防控措施落实


各区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猪调运监管,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不得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的规定,严禁来自疫区及其周边省份或途经疫区及其周边省份的生猪进入我市,切断病毒传播链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要结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要求,提升生猪养殖场(户)生物安全水平,鼓励自繁自养,实行封闭管理,建立健全养殖场消毒制度,落实消毒灭源措施,推进规模养殖、集中屠宰,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产业素质。认真贯彻农业农村部64号公告精神,全市严禁使用泔水喂猪。


五、稳定生产,确保市场供应安全


各区县、开发区要密切关注暂停生猪调运后猪源和猪价波动趋势,落实好扶持生猪生产相关政策,强化市场监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确保猪肉产品价格稳定、足量供应。要加强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证明承运和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要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疫制度,严禁不检疫就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等行为发生。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和违规出证。


六、统筹兼顾,全面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当前,要以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为中心,扎实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做好狂犬病、炭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综合防治工作,确保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要深入贯彻落实《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和村民委员会等方面的积极性,加大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力度,提高犬只免疫率,做到应免尽免,不留死角。全面加强布病监测净化力度,实现布病检测的全域覆盖,加强炭疽疫源地的消毒灭源工作,消除传染隐患,保障人畜安全。


七、部门联动,形成疫病防控合力


非洲猪瘟防控涉及面广,防控难度大,需要市级各部门各负


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防控合力。市农林委要牵头组织协调各区县、开发区和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食品药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配合农业部门对储存猪肉的冷库进行排查,按规定进行采样送检。环保、城管、食品药监等部门要对餐饮企业及小餐饮泔水进行源头控制,规范收集,全部实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禁止私自收集喂猪。商务部门要组织好肉品市场供应工作,适时投放冷储肉,保证市场供应和稳定;一旦出现疫情,公安部门要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和口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发改、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能力建设,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做好疫情防控所需的应急物资、扑杀补贴等经费保障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进入我市的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邮政部门要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卫计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宣传部门要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金融部门要指导各保险公司做好政策性保险理赔工作,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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