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6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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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


西安市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入园需求,结合西安教育实际,我市将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目的


建立学前儿童看护点是强化无证幼儿园日常监管,解决部分群众子女看护困难和入园需求的过渡性措施,通过将无证幼儿园认定为看护点,夯实日常监管责任,逐步化解当前群众对学前教育学位需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施对象


以3周岁到6周岁适龄幼儿为服务对象、以看护为目的现存的无证幼儿园。


三、基本原则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看护点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其他开发区管委会在行政区的统筹下,夯实对看护点的日常监管,做好看护点认定及管理工作。


(一)属地管理,夯实责任。按照“以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统筹负责本区域内看护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作为看护点认定、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看护点的认定与管理,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域内看护点的认定与管理。


(二)严格标准,规范管理。明确看护点设置标准、设置程序、看护人员条件、收费限额、管理要求等,对看护点进行分类认定,分层管理。


(三)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各级综治、公安、物价、教育、卫计、食品药监、消防、安监、财政、交通等部门协同做好看护点认定及管理工作,夯实对看护点的日常监管责任。


四、实施步骤


通过设置看护点,使安全基本达标、办园行为较为规范的无证幼儿园逐步整改提升,取得幼儿园办园资质;加大联合整治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设施设备简陋,不具备提升办园条件的看护点,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力争到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


(一)准备阶段(2018年6月至7月)。现有无证幼儿园的区县、开发区完成摸底调研、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制定、收费标准限定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集中认定阶段(2018年8月)。根据实施办法或细则,完成对辖区内看护点的分类认定工作。


(三)分类推进阶段(2018年9月—2020年12月)。各区县、开发区对认定的看护点进行分类管理。


五、认定及管理要求


(一)认定标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西安市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防火技术规范》等要求,合理制定区县、开发区看护点实施方案、认定及管理办法或细则等,内容包括:分类设置标准,用房建设、常规设施设备、安全和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基本要求,收费标准、认定条件及流程、监管及考核机制等。看护点认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二)分类认定。将看护点分为A、B、C三类,A类为条件较好,经过1至2年整改提升可达到办园标准的;B类为条件一般,经过2至3年的整改提升可达到A类看护点标准或办园标准的;C类为存在安全隐患,限期予以取缔的。


(三)认定程序。举办者根据各区县、开发区制定的看护点认定管理办法或细则,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递交书面申请认定报告,报告中注明举办者,看护点类别、地址和规模等基本情况,看护点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受理后,组织综治、公安、物价、教育、卫计、食品药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对照认定标准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后按类别发文认定并在看护点醒目位置予以挂牌。


(四)基本条件。看护点的房屋建筑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接受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房屋相对独立,有围挡隔离,有消防通道。看护点统一以“××区(县)××看护点”命名,不得使用“幼儿园”“托儿所”“幼稚园”等名称。应设活动室、午睡室、儿童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具备通风、采光、照明、食品加工、消毒等条件,有独立门卫值班室,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户外活动设施。原则上生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生均幼儿生活用房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五)人员资质。举办者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能保证看护点正常运行的基本经费。看护人员、专职安保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年龄均不超过55周岁,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无心理疾病及不适宜看护工作的其他疾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每班至少配备看护人员3名,看护人员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保育员资格或幼儿教育经验。看护点全员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不得低于看护人员总数的30%。在园儿童500名以下的看护点,配备专职安保干部1名,聘用专职保安人员3名。90名以下儿童的看护点至少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须为在看护点工作人员)1名,90—150名儿童的至少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每增加150名儿童须增加1名卫生保健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须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体检。


(六)招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相对就近、公开公正的要求,各看护点实行自主招生,严格控制招生人数,每班级人数不超过30人。看护点儿童要进行身份登记及健康体检。


(七)科学看护。各看护点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严禁“小学化”教学。


(八)卫生保健。A、B类看护点原则上应取得食品药监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计部门出具的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立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每日晨检、全日健康观察等各项制度。有经过岗前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儿童持有预防接种证和符合年龄段的接种记录。保健室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体检、消毒等设备及医疗用品和常用药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食品卫生和安全卫生防疫工作,应为幼儿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足量。


(九)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食品、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实行门禁管理制度。各类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安全无害。按相关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监控设备和其他安保器械等。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接送幼儿,如确需配备校车接送幼儿,必须经教育、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批,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十)收费标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区域实际,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合理分类限定看护点最高收费标准。看护点根据举办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抄送辖区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物价、教育部门。物价部门要将看护点的收费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其收费行为。


(十一)日常管理。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负责看护点的日常监管,并落实看护工作专职负责人,通过建立日巡、周查、月检等制度,对看护点实行动态管理。综治、公安、物价、教育、卫计、食品药监、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强化行业监管和日常检查,配合做好分类认定及日常规范管理等工作,确保看护点管理“全覆盖、无死角”。建立看护点年度审查制度,对于经认定的A类、B类看护点限期整改。整改期限A类为1至2年、B类为2至3年。看护点整改期间,要确保幼儿安全和正常活动;整改期满后,经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重新履行准入程序或类别认定;对规定时间期满未达到整改目标的则依次降类处理。


(十二)扶持方式。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零租金或低租金提供看护场所资源、配发设施设备等方式为看护点提供政策扶持,并探索通过设立补助经费、设置年度考核奖励等方式为看护点提供资金扶持,提高看护点自我提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举办者加大资金投入,规范看护行为,尽快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零租金与低租金的看护点,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进行年度审核。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要建立由区县政府(开发区)主导,其他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综治、公安、物价、教育、卫计、食品药监、消防、安监、财政、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指导督促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无证幼儿园做好看护点认定及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


1.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负责制定看护点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夯实相关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看护点的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做好看护点认定及管理工作。


2.其他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看护点的认定、巡查、备案和监管工作,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看护点分类认定、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


3.综治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看护点做好安全工作,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看护点做好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


5.物价部门:负责核定看护点收费标准,做好收费备案、看护点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6.教育部门:负责对看护点看护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与监督,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


7.卫计部门:负责对看护点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与监督,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


8.食品药监部门:负责看护点食品安全卫生,餐饮设施等的指导、管理及培训,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


9.消防部门:负责对列为重点单位的看护点的消防检查及消防培训,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


10.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行业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看护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做好C类看护点的联合取缔工作。


财政、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看护点日常监管工作。


(二)强化统筹规划。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继续坚持“规划引导、疏堵结合”的原则,根据人才新政、户籍新政、创新创业新政和快速城镇化带来的新情况,认真分析本区域看护点分布特点及存在的主要原因,综合考虑C类看护点取缔后学前教育资源布局情况,进一步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合理规划新建公办幼儿园,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不断扩充本辖区内的学前教育资源。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强化安全监管力度,特别针对食品卫生、安保、消防等具体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力度,市、区县综治、公安、物价、教育、卫计、食品药监、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对看护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执行、安保人员履职、食品索证留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四)同步监督考核。市政府将把看护点认定及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全市教育工作专项考核,对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整治成效和日常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建立看护点认定及管理工作月通报制度,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月将本区县看护点管理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全市将对实施情况定期通报,对成效明显的区县、开发区予以表扬鼓励,对工作不力的区县、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市级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看护点进行联合检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看护点的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在看护点认定及管理中工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落实不力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禁看护点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招生挂钩的费用。市政府将加大对看护点不规范招生、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检查或群众投诉中发现并查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看护点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于2018年7月15日前报市政府备案(联系人:韩宁宇,电话:86786621)。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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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