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6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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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2018—2025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一、规划目的……………………………………………………5


二、规划依据……………………………………………………5


三、适用范围……………………………………………………6


四、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期………………………………………6


第二章 区域概况 …………………………………………………7


一、自然地理……………………………………………………7


二、社会经济概况………………………………………………8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与形势 ………………………………9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9


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10


三、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分区………………………………12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13


五、矿山地质环境形势分析 …………………………………14


第四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16


一、指导思想 …………………………………………………16


二、基本原则 …………………………………………………16


三、规划目标 …………………………………………………17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 ………………………19


一、分区原则和方法 …………………………………………19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 …………………………20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 ………………………23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23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 …………………………23


三、工程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26


四、工程效益分析 ……………………………………………27


第七章 组织保障 ………………………………………………29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监管体系 …………………………29


二、规划指导,项目落实 ……………………………………29


三、创新筹资渠道,加强政策支持 …………………………30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保护与治理水平 …………………30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护意识 …………………………30


附表:1.西安市矿山基本情况与地质环境问题一览表


2.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分区表


3.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表


4.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部署表


5.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经费估算表


附图:1.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图分区图(1∶200000)


2.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工程部署图(1∶200000)


第一章 总 则


一、规划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为全面贯彻中央精神,以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为目标,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确治理“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体责任,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矿山生态系统,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为地方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提供指导,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地质环境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规划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加强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陕国土资发〔2017〕19号)以及《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西安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西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报告》等,编制《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三、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生产、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


四、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期


本《规划》以2017年为规划基准年,2018—2025年为规划期,规划期分为两个阶段:近期为2018—2020年,远期为2021—2025年。


第二章 区域概况


一、自然地理


西安市位于陕西省中部,北与咸阳市相连,南以秦岭为界与商洛、安康、汉中市接壤,西与宝鸡市毗邻,东与渭南市相接。地理坐标界于东经107°39′30″—109°49′22″,北纬33°41′46″—34°44′38″之间,国土总面积10752平方公里,现有人口1200余万。


全市地势南高北低,南部秦岭山地与北部渭河平原构成全市地貌主体,主要有平原、山区、丘陵和黄土台塬四种地貌类型。


西安市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冷暖干湿四季分明。春季升温迅速,干燥多风;夏季炎热高温,日照强烈;秋季温和湿润,时有阴雨;冬季寒冷干燥,雨雪偏少。年平均气温13.3摄氏度,年平均降水量604.2毫米。境内主要有10条河流,其中渭河、泾河属于过境河流,其余发源于秦岭北麓及骊山丘陵区,为渭河的一、二级支流。


西安市的地质构造兼跨秦岭地槽褶皱带和华北地台两大单元。横跨境内的秦岭北麓大断裂自距今约300万年前第三纪晚期以来,大断裂以南秦岭地槽褶皱带新构造运动极为活跃,山体北仰南俯剧烈降升,造就秦岭山脉。同时,大断裂以北属于华北地台的渭河断陷继续沉降,在风积黄土覆盖和渭河冲积共同作用下形成渭河平原。


二、社会经济概况


西安现辖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11个区,蓝田县、周至县2个县,7个国家级开发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并代管一个国家级新区,即西咸新区。


西安市是国家明确建设的3个国际化大都市之一、获批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先后获评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形象最佳城市、中国国际形象最佳城市、全国第四届第五届文明城市,连续6年荣获“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2017年,全市生产总值7469.85亿元,同比增长7.7%,总量在副省级城市中进至第9位。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281.12亿元,增长4.6%;第二产业增加值2596.08亿元,增长5.5%;第三产业增加值4592.65亿元,增长9.2%。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与形势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一)矿产资源概况。


西安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截至目前西安市已发现各类矿产57种(含亚矿种),其中金属矿产21种,非金属矿产32种,能源矿产2种,水气矿产2种。全市共发现矿产地151处,其中大型矿床18处、中型矿床38处、小型矿床69处,矿点26处。大型矿床中能源矿产1处,水气矿产2处,非金属矿产15处;中型矿床中能源矿产1处,水气矿产14处,金属矿产4处,非金属矿产19处;小型矿床中水气矿产20处,金属矿产19处,非金属矿产30处;矿点中金属矿产18处,非金属矿产8处。


周至县境内金属矿种主要分布在关城梁—翠峰山、王家河、板房子和厚畛子一带,非金属矿产多分布于翠峰山东部一带;鄠邑区境内金属矿种主要分布在涝峪郭清沟及东流水一带,非金属矿产在鄠邑区南部秦岭山区广泛分布;长安区境内矿产资源以非金属矿产为主,主要分布于大峪、太兴山及其南部一带;蓝田县境内金属矿主要分布在九间房、小寨和灞源一带,非金属矿产多集中在蓝关、小寨、辋川和九间房一带;临潼区境内矿产资源主要为非金属矿产,主要分布于代王、秦陵、骊山、斜口街办南部山区。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根据2017年度西安市各区县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保护与规划成果资料,截止2017年底,全市共有矿山122座,分布面积共计21.68平方公里,其中周至县9座,分布面积3.08平方公里,鄠邑区46座,分布面积8.53平方公里,长安区3座,分布面积0.14平方公里,蓝田县35座,分布面积9.29平方公里,临潼区29座,分布面积0.64平方公里。按矿产资源类型划分: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113座,金矿4座,铅矿1座,铁矿2座,铜矿2座;按生产状态划分:生产矿山7座,关闭、废弃矿山115座;按开采方式划分:露天开采102座,地下开采20座;按规模划分:大型3座,中型8座,小型111座。


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


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的影响与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占用与破坏等方面(见附表1)。


(一)矿山地质灾害。


全市以露天开采为主的建筑石料类矿山众多,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山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类型。截止2017年底,西安市现有矿山地质灾害(隐患)36处,其中崩塌(隐患)26处,占比72.22%,滑坡(隐患)7处,占比19.44%,泥石流(隐患)3处,占比8.33%。崩塌和滑坡为主要灾种,主要分布在露采工艺的矿山中,合计33处,占地质灾害总数的91.767%,大部分是由于采矿活动导致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


(二)含水层的影响与破坏。


西安市的露天开采矿山和地下开采矿山开采层位均位于侵蚀基准面以上,且多为无需化学选矿的矿产,不产生废水,对矿区和区域含水层结构影响和破坏程度较轻,对地下水位下降影响较轻,对周边地下水的影响较轻。


(三)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全市矿山所处地貌类型主要为高、中、低山区,矿山主要分布在斜坡地带,土地类型以林地、草地为主。地下开采方式本身不会对地形地貌景观造成较大影响,因而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主要是由于随意堆放采矿活动产生的废渣造成;露天采矿剥离表土,挖损土地,破坏地表植被,以及堆放尾矿、矿渣等,直接影响景观和环境功能。


全市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严重的矿山共计18座,其中周至县2座,鄠邑区6座,蓝田县6座,临潼区4座,其余矿山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为轻微—较严重。全市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总面积178.57公顷。


(四)土地资源占用与破坏。


西安市境内122座矿山中,102座为露天开采,20座为地下开采。挖山采石过程中剥蚀表层覆盖物,破坏土地植被资源,形成大量废渣,堆放在坡面、沟道。同时矿山厂房等建筑物和矿山道路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全市矿山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642.70公顷,其中露天采场、工业广场、废石堆场、尾矿库及其它方式分别占用和破坏土地178.57公顷、53.28公顷、110.41公顷、3.89公顷、296.55公顷,占用、破坏土地类型以林地和草地为主。


三、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分区


根据西安市不同矿山地质环境特征,以及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分布、发育现状和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采取采矿对地质环境影响为主,兼顾地质环境背景和恢复治理难度的评估原则,西安市境内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危害程度可划分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和轻微区三个级别(见附图1、附表2)。


(一)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Ⅰ)。


全市共划分14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Ⅰ-01~Ⅰ-14),区内分布矿山57座,总面积100.21平方公里,占影响区面积的55.20%。主要分布在周至县板房子北部、鄠邑区南部山区G5沿线和黄柏峪、蓝田县秦岭北麓沿线及临潼区骊山北麓沿线一带。主要问题有:地貌景观破坏严重,存在较严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次生地质灾害隐患,占用破坏土地。


(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Ⅱ)。


全市共划分9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Ⅱ-01~Ⅱ-09),区内分布矿山17座,总面积27.33平方公里,占影响区面积的15.05%。主要分布在周至县南部安家岐、鄠邑区南部郭家山、蓝田县小寨北部、玉川、九间房东部以及灞源东南部、骊山西部一带。主要问题有:地貌景观破坏较严重,存在一定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次生地质灾害隐患。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轻微区(Ⅲ)。


全市共划分12个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轻微区(Ⅲ-01~Ⅲ-12),区内分布矿山48座,总面积54.01平方公里,占影响区面积的29.75%。主要分布在周至县关城梁北部、鄠邑区太平峪、长安区大峪以及骊山西北和东北两侧地带。该区矿山多已通过工程或自然修复等措施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仅在局部矿区存在占用破坏土地、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


西安市近年来先后实施了多个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截止目前,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方面共投入经费8400余万元;多次开展矿山地质灾害巡查工作,责令矿山企业消除灾害隐患,注销以及政策性关闭100多个矿山企业。通过以上措施,在土地复垦、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废水废渣综合治理利用等方面成效显著。据统计,全市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共计642.70公顷,其中不可恢复面积115.46公顷(主要为非金属露天开采矿山矿业开采过程中形成的高陡采面),可恢复面积为527.24公顷,目前已恢复面积350.28公顷,占比66.44%,剩余可恢复面积176.96公顷。


其中,周至县自2010年以来,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6个,共投入资金1332.52万元,恢复治理面积156.41公顷;鄠邑区自2003年至2006年,先后关停大批微小矿山,对矿山设备进行拆除,对矿区道路进行封堵。截止2017年底,共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5个,共投入资金2270余万元;长安区于2016年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3个,恢复治理面积10.35公顷,共投入资金1000余万元;蓝田县于2016年对辖区非金属矿山采取了政策性关闭和不同程度的治理措施,恢复治理面积95.37公顷,共投入资金3648.64万元;临潼区于2008年对辖区所有采石矿山进行了关闭,2009年由中央以及地方财政共同投资225万元实施了地质灾害治理以及矿山植被恢复工程,截止目前已恢复治理面积49.2公顷。


五、矿山地质环境形势分析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总体趋于好转。


1.加强管理和规范矿业活动将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改善;


2.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将逐步减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3.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力度将逐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质量;


4.先进技术和方法的推广应用,可提高矿山地质环境质量,降低问题发生率。


(二)部分生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仍会产生。


由于西安市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建筑材料矿等需求将持续增加,部分生产矿山存在引发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可能性。


(三)露天采面恢复治理难度大。


全市矿山以露天开采为主,矿业开发中不可避免会形成大量裸露采面,且多为高陡岩质边坡,恢复治理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费用高。因此,现阶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将以开采平台、工业广场以及废石堆场的恢复治理为重点,露天采面则以自然修复为主。


第四章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从我市矿山地质环境的实际情况出发,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坚持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利益相统一,最大限度减小矿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为重点,逐步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体系、监测监督体系、保护和防治体系,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整体与局部、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预防保护、过程监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环境支撑与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把矿山地质环境恶劣、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区域作为保护和治理的重点。


(二)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结合全市矿产资源分布、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建立资源开发、恢复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机制。


(三)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掌握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标本兼治,使矿山开发与环境承载力相协调。


(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和“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保证矿区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五)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体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协调各方特别是责任主体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六)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的原则。露天开采矿山形成的立面以自然恢复为主,开采平台、工业广场及废石堆场等以人工恢复为主。


三、规划目标


(一)近期(2018—2020年)。


调查评价:对全市7座生产矿山和32座存在地质灾害的废弃、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动态调查,全面完成全市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及影响评估率2020年达到100%,落实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制度,初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体系。


监测: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和信息化体系,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率2020年达到85%。依靠科技手段,对存在矿山地质灾害的32座矿山进行专项监测。


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全市生产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和恢复;到2020年,全市废弃、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综合整治率达到40%以上,土地复垦率达到60%以上,其中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率达到100%。


(二)远期(2021—2025年)。


在完成近期目标的基础上,全面推进调查评价、监测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到2025年,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体系、动态监测体系全面运行且更为科学合理,全市废弃、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综合整治率达到65%以上,土地复垦率达到100%。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


一、分区原则和方法


分区是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绿色矿山建设,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理念,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效途径。按照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划分具体分区。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


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矿产资源禁采区,主要包括旅游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大工程规划区、农田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区(交通干线可视范围、水利电力通讯设施、城镇居民地等);开采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影响的区域;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的区域;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地区。


(二)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区。


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矿产资源限采区和开采区(鼓励开采区)。矿业开发利用对环境影响较大,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控制破坏程度、可治理恢复的区域。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


重点治理区:矿山处于地质环境强烈影响区和禁采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强度高,对地质环境影响严重,恢复治理后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近期内急需恢复治理的区域。


一般治理区:矿产资源开发强度较高、对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治理后将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暂缓恢复治理的区域。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


按照分区原则和方法,全市可划分为保护区、预防区、治理区三类(见附图2、附表3)。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


与《西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衔接,主要划分9个保护区,主要为矿产资源分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禁采区,总面积2657.96平方公里,分别为:太白山—终南山—黑河—老县城保护区(BH-01)、陕西翠峰山森林公园保护区(BH-02)、楼观台—田峪保护区(BH-03)、太平—朱雀—终南山保护区(BH-04)、沣峪—牛背梁—石砭峪—终南山保护区(BH-05)、陕西太兴山森林公园保护区(BH-06)、王顺山—公王岭—终南山保护区(BH-07)、陕西省玉山森林公园保护区(BH-08)、洪庆山—骊山—终南山保护区(BH-09)。


(二)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区。


共划分5个预防区,主要为矿产资源分布范围内的限采区和开采区,分布矿山48座,面积1399.56平方公里,包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轻微区以及其余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


重点治理区:共划分重点治理区14个,主要为矿山分布范围内地质环境影响严重的区域,分布矿山57座,总面积100.21平方公里,分别为:周至县板房子北部重点治理区(ZZ-01)、鄠邑区永兴—甘岔沟重点治理区(ZZ-02)、鄠邑区黑沟滩—东流水重点治理区(ZZ-03)、鄠邑区马莲岔重点治理区(ZZ-04)、鄠邑区黄柏峪重点治理区(ZZ-05)、蓝田县库峪—代峪一带重点治理区(ZZ-06)、蓝田县辋川西北部重点治理区(ZZ-07)、蓝田县白家村建筑用片麻岩重点治理区(ZZ-08)、蓝田县蓝桥西部重点治理区(ZZ-09)、蓝田县终南广源采石厂—张新岐采石点重点治理区(ZZ-10)、蓝田县吉祥采石厂重点治理区(ZZ-11)、蓝田县安泰石英矿重点治理区(ZZ-12)、临潼区骊山北麓一带重点治理区(ZZ-13)、临潼区玉川水库西部重点治理区(ZZ-14)。


一般治理区:共划分一般治理区9个,主要为矿山分布范围内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区域,分布矿山17座,总面积27.33平方公里,分别为:周至县安家岐金矿区一般治理区(YZ-01)、鄠邑区郭清—银铜沟一般治理区(YZ-02)、蓝田县小寨北部一般治理区(YZ-03)、蓝田县焦岱石材开发公司建筑用大理岩矿区一般治理区(YZ-04)、蓝田县白家坪钾长石矿区一般治理区(YZ-05)、蓝田县嘉丰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区一般治理区(YZ-06)、蓝田县伟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石英岩矿区一般治理区(YZ-07)、蓝田县湘子岔金矿—鑫陨石英矿区一般治理区(YZ-08)、临潼区骊山西部建筑用花岗岩矿区一般治理区(YZ-09)。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一)成立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统一协调各部门依法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监测体系,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确定并公布保护分区,设立保护标志。


(三)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的责任,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力度。


(四)按照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制定操作细则,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实施。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


(一)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程。


调查范围涉及全市7座生产矿山和32座存在地质灾害的废弃、关闭矿山。于2020年和2025年各开展一次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调查以矿业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破坏、土地资源占用破坏等地表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为主,以矿山为基本单元,以定点观测、样品采集及访问调查为主要方法,及时更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1.监测体系


按照“简单、实用、高效”的原则,建立自主监测、定期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国家、地方和矿山企业三级监测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力争以较低成本实现有效监测。矿山企业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监测机构指导下,开展采矿活动影响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2.监测对象及方法


监测对象主要为全市存在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的32座矿山和保留采矿权且存在地质环境问题的7座生产矿山,监测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压占及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水环境破坏等。


地质环境监测,应采用定期现场调查并摄影、摄像、填表的方法;对一些威胁大、危害大的地质灾害点应设置专业监测点监测。


3.监测时段


对生产矿山在生产期间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对废弃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在规划期(2018—2025年)内进行监测,每年监测一次。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1.治理工作重点


以临近城镇人口密集区、城市饮用水源地以及主要交通干线区域的矿山以及闭坑和停产的无主矿山为重点,兼顾部分地区城镇建设、生态建设等需要,统筹考虑严重影响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城镇发展、重大工程实施、矿山公园建设的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2.治理责任划分


对治理责任人明确的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治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或灭失的,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鼓励和引导社会等多渠道资金投入治理,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


依据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分区,按照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分为近期(2018—2020年)和远期(2021—2025年)2个治理阶段(见附表4)。


近期治理工程(2018—2020年):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兼顾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治理效益显著的老矿山的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近期治理工程涵盖全市63座矿山,其中周至县3座、鄠邑区11座、蓝田县28座、临潼区21座,其中包括全市36处矿山地质灾害点。通过治理,使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状况有较大改善。


远期治理工程(2021—2025年):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涵盖全市12座矿山,其中周至县3座、鄠邑区1座、临潼区8座。通过治理,基本解决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内不得设立矿权,已设矿权的,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逐步有序退出或将压占保护区的部分调整出矿权范围。对退出或调整出的原探矿权压占区域,应适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既要从源头上加强保护,防止和杜绝二次破坏,还需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责任,科学制定准入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定向督促检查。


三、工程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总投资估算。


1.调查评价


近期经费约68.27万元,远期经费约70.30万元,合计约138.57万元。


2.监测工程


近期经费约105.61万元,远期经费约96.97万元,合计约202.58万元。


3.工程治理


近期经费约6539.77万元,远期经费约1176.33万元,合计约7716.10万元。


综上,规划期内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总投资约8057.25万元(见附表5)。其中,近期总投资约6713.65万元,远期总投资约1343.60万元。


(二)资金筹措。


1.废弃、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监测、治理等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积极争取中、省治理资金;


2.正在生产和责任主体明确的矿山监测、治理等经费,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与基础设施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由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筹措资金。


四、工程效益分析


本规划实施后,不但使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改善,而且使剩余可恢复的176.96公顷土地及36处矿山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整治,实现应有的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


(一)生态效益。


恢复植被,完成生态重建,提高治理区植被覆盖程度,美化治理区环境,降低矿业开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有效防止矿山岩土侵蚀和水土流失。


(二)社会效益。


基本消除治理区各类地质环境问题,改善治理区及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治理区水土资源,恢复矿区自然景观地貌。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恢复与增加林草地,消除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区域绿色发展。


(三)经济效益。


矿山工业广场、采场周边可恢复为经济林作物用地,部分工业场地还可恢复为建设用地,用于村民宅基地、工厂建设场地等,是当地农民增收的又一渠道。


通过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可有效增加土地使用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节约水资源,基本消除矿山开采次生地质灾害隐患;将部分矿区改造为矿山公园、其他商业用地等,可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矿区和当地群众生活质量,将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七章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监管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作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或措施,规划、调整与监管矿业活动,监督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止矿山地质灾害发生,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二)建立监管体系。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审查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验收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与治理;建立矿产资源联合动态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考核;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规划指导,项目落实


本规划为西安市矿山地质环境(2018—2025年)管理依据,以规划为指导,完善监管体系,分区域、分阶段逐步有序开展全市矿山调查、监测、治理和保护工作。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考核机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业绩考核依据。健全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根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修编或局部调整,保障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完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准确掌握矿山生态环境变化和规划实施情况,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创新筹资渠道,加强政策支持


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引进市场机制,发挥中央、地方、社会和矿山企业积极性,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奖励制度,采取优惠投资导向政策,鼓励各类资金直接投资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形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长效机制。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保护与治理水平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不仅要依靠完善的制度保障,而且还需依靠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鼓励矿山企业、科研和开发机构创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支撑体系,树立典型示范工程,推广最佳的实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以先进工艺技术为支撑发展矿山循环经济,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从源头上减少矿业“三废”污染。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护意识


认真贯彻“绿色矿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等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为目标,树立矿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依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速矿山企业转型,加强生态区域保护,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培养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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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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