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3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提升我市重点街道景观风貌,做好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品质西安建设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7〕19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围绕“品质西安建设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聘请国内优秀设计单位,本着“既要有文化传承,还要有地域特色”的设计理念,对选定街区的建筑物外立面进行重新设计和改造。重点解决沿街建筑质量参差不齐、沿街景观总体效果不好、建筑物外立面缺乏整体规划和色彩规划、部分历史街区缺乏文化特色设计及展现力较弱、沿街商铺外立面广告杂乱无章、建筑物材料老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公共绿地面积过小品质偏低、人行道铺装缺乏创意施工粗糙、城市家具不完善和人性化关怀不够等问题,通过集中整治提升,推动品质西安、美丽西安建设。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品质西安建设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三环、五周边、七区、八线”周边及可见区域内的重要路段。“三环”即:环城路、二环路、三环路。“五周边”即:嘉宾和媒体驻地(4星级以上宾馆);名胜古迹(包括南门、碑林、钟鼓楼、明城墙、大雁塔、小雁塔、大兴善寺、大明宫遗址公园、未央宫遗址公园、唐城墙遗址公园、陕西历史博物馆、化觉巷清真大寺等);相关产业基地(高新区、经开区已建成的产业园,西飞集团等);交通枢纽(机场、西安北客站、西安火车站等);主要商圈(小寨、钟鼓楼、北院门回坊文化风情街以及高新区、曲江新区等区域的繁华商业区域)周边及可见区域。“七区”即:国际港务区、浐灞生态区、明城墙内区域、曲江新区、临潼区、高新区和经开区的已建成区域。“八线”为主城区东西轴线、南北中轴线、绕城高速、西禹高速、包茂高速、西临高速、郑西高铁、机场专用高速沿线和出入口。
三、整治内容
(一)建筑物外立面。设计要充分考虑西安的地域文化特征,用现代的设计手法对地域元素进行提取、继承和发展。根据改造对象的不同特征,采取不同的改造方法和设计策略,使其既融入周围环境,又能反映时代特征;色彩要整体规划,体现不同主题街区的不同风格;同时要有主次之分,对重要改造对象进行样板式的全面改造,对非重点改造对象进行主要元素、节点的控制性改造。
(二)沿街商铺门头牌匾和广告形成统一风格。
(三)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整治的同时,对人行道及广场铺装、街道平面绿化、立体绿化、城市家具、城市雕塑、夜景亮化等方面同步整治。
四、整治标准
按照《西安市街道设计通则》《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施工标准》《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五、责任分工
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由市城管局(市城区环境整治作战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原则,抓好建筑物外立面整治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资金保障。具体分工如下:
(一)设计。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印发《西安市街道设计通则》,统一设计南北、东西中轴线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方案,设计完成后交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西安市街道设计通则》,负责本辖区整治范围内的其他道路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方案的设计,设计完成报市规划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施工。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建设部门按照《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施工标准》要求,抓好辖区改造任务的实施。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施工质量进行日常监管
整治施工前,要按照“四改两拆”要求,先行拆除整治街道范围内所有认定需拆除的违法建筑和违法设置广告牌匾等。
(三)验收。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照《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在市建委的指导下组织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竣工验收。
(四)资金。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建委、市城管局制定《建筑物外立面整治资金保障方案》。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资金原则上由市、区县或业主共同分摊。分为公建和居住两种:公建按市级17.5%、区县级17.5%、业主65%的比例分摊(如果业主承担的资金难以协调,则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也可由区级财政出资);居住按市、区县各50%的比例分摊。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上述市、区县承担的部分。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多渠道进行融资。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所需市级补助资金的保障和审核。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财政承担的建筑物外立面整治资金保障。
六、阶段划分
整治分两个阶段实施,2018年完成任务总量的70%(4月底前完成设计,10月底前竣工验收),2019年完成剩余的30%任务。
七、工作措施
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认真抓好每一个环节工作,确保整治任务按时完成。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开展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是实现城市品质提升的重要举措。各责任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落实各项工作,夯实责任、细化任务、明确时限、抓好落实。市城管局要落实“每月一点评,每月一报告、每月一公布”制度,有效推动工作。
(二)加强领导,强化协作。
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亲自部署,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牵头负责,同时指定一名专职联系人负责协调、沟通本辖区或本部门相关事宜。各区县委书记、区县长、区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区县长、分管副区县长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应领导分别包抓辖区一条街道。南北轴线(北起北三环,南至南三环)和东西轴线(东起东三环,西至西三环)由市城区环境整治作战指挥部负责,按照“定性、定量、定标准、定时限、定责任单位和定责任人”的要求,制定方案下发执行。西咸新区要参照本方案研究制定西咸新区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方案。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深入发动,广泛参与。
各责任单位要大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主动承担和履行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责任和义务,真正做到广泛参与。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责任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广告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跟踪督查,严格考核。
市城区环境整治作战指挥部办公室每周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月组织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适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跟踪督查;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也要同步建立督查工作制度,用强有力的督查考核手段推进工作开展。
附件:1.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包抓道路名单
2.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施工标准
3.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4.西安市建筑工程外立面及外部空间设计文件编制管理规定
附件1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包抓道路名单
附件2
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施工标准
一、为了规范我市建筑物外立面装饰管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我市各区县、开发区拟开展整治的重点街道外立面项目装饰施工按本标准实施管理。
三、建筑装饰外立面施工内容包括外墙饰面砖工程、幕墙工程、外墙涂料工程。
(一)凡建筑外墙采用粘贴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的,禁止设计、使用瓷质面砖进行外墙饰面,3层以下(含3层)或裙房除外。
(二)玻璃幕墙和金属幕墙建筑高度应小于150米;石材幕墙建筑高度应小于100米;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四、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应当符合西安市城市规划要求, 体现历史文化风貌和现代风尚,提升临街建筑品质,彰显城市特色。
(一)城市轴线管控区:城市南北和东西轴线,原则上应采用高品质石材(含人造石材)等环保材料。
(二)城市环线管控区:主要应用高品质环保型装饰材料,综合选取真石漆、石材、铝板等饰面材料进行美化处理。
(三)城市视线廊道管控区:钟楼至东、西、南、北城楼及出明城墙后的延伸线、大雁塔至和平门、大雁塔至青龙寺六条视线通廊,原则上应采用石材类(含人造石材)等装饰材料。
(四)城市商业金融区: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
(五)城市交通功能区:结合周边出入口广场、绿化植被和设施,原则上应采用高品质、耐污染的外立面材料。
(六)城市标志区:应遵循开放性、人性化原则,采用高品质、环保型、耐酸雨、耐污染的外立面材料。
(七)文物保护区:严格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关毗临建筑的整治应当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形制和结构与文物本体相协调,原则上应采用近似材质,高品质环保装饰材料。
五、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施工技术标准。
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使用水性涂料,严禁使用溶剂型涂料。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六、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七、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外立面进行装修的,应当委托监理。
八、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九、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报建人员法人委托书;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三)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二份);
(四)施工合同(原件);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六)监理合同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八)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九)建筑施工企业购买工伤保险,在项目所在辖区人社局办理 。
十、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十一、外立面装饰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3
西安市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工程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并生产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或提供合格服务的重要环节。
任何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 我市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要求做好验收工作。
第五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
(一)介绍参加验收人员;
(二)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自评情况并提供质量自评报告;
(三)监理单位做工程质量评估并提供质量评估报告;
(四)实体、资料检查;
(五)设计、建设单位等分别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施工质量等做出结论性意见;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表监督验收意见。
第六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物外立面装饰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按照《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规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八条 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4
西安市建筑工程
外立面及外部空间设计文件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外立面与建筑外部空间设计管理工作,提升城市风貌,规范外立面(含外部空间)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和深度,保证外立面设计文件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筑工程外立面及外部空间设计文件是指能指导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技术性文件,包括外立面设计说明、外立面设计效果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及必要的建筑细部效果图。
第四条 外立面设计文件编制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包括《西安市总体城市设计》《西安市城市设计导则》《西安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西安市城市色彩设计导则》等,且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
(一)多层公共建筑屋顶宜作坡屋顶处理或屋顶绿化处理;高层建筑屋顶形式是城市轮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风貌协调的基
础上,建筑顶部应适当外观设计,电梯房、设备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统筹于建筑顶部造型一并设计,形成丰富的建筑天际线。
(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照明设计,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展现建筑的轮廓与特色,应符合《西安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的相关要求。
(三)规划建筑需纳入实景中,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色彩选用应符合《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西安市城市色彩设计导则》要求,同一组建筑主体色调不宜超过两种颜色。
(四)应充分考虑外立面使用材料的安全、环保性及投入使用后的清洗维护。
第五条 新报审的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应提供至少2个不同的外立面备选方案。建筑工程外立面设计文件的编制和报审工作应与规划方案审查同步进行。二次装修设计的建筑,在实施前应将外立面装修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经审查通过后的外立面设计文件将作为竣工规划验收的依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均不得任意更改。若确需更改,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承担外立面设计文件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建筑设计资质。
第二章 外立面设计说明
第八条 外立面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说明、外立面设计构思及建筑风格说明、外立面色彩与材质说明、外立面建筑细部说明、建筑夜景照明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背景及概况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建筑所处位置及与周边城市道路关系、建筑规模及功能性质、项目周围建筑色彩和其外立面主要材质。
第十条 外立面设计构思及建筑风格说明:阐述外立面设计构思来源依据,阐述所采用的建筑风格形式。
第十一条 外立面色彩与材质说明:以表格的形式(表1)逐栋叙述所采用的外墙材料、颜色。
表1 外墙材料及颜色说明表格示例
第十二条 外立面建筑细部说明:
(一)空调室外机、落水管、冷凝水管等外露设备均应进行隐蔽设计,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并逐一对商铺、住宅、办公等分类叙述;
(二)建筑顶部等局部装饰构架,应说明构架的材质,与主体建筑的连接方式及使用后构架的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建筑夜景照明说明:包含夜景照明灯带的设置位置,灯光色彩,建筑顶部的夜景照明设置应着重说明。
第三章 外立面设计效果图
第十四条 外立面设计效果图应按实施文件制作,效果图应真实、准确地表达建筑外貌及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建筑屋面应进行艺术化设计。
第十五条 外立面设计效果图应包括:镶入实景中的鸟瞰图(应将规划建筑鸟瞰图与建筑四周实景结合,同时鸟瞰图中应能清晰显示第五立面的情况)、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夜景照明效果图(含第五立面夜景照明图)、主要出入口效果图、外立面渲染图(四个方向的立面),且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建筑阴影。
第十六条 效果图应对建筑外貌及主要装饰材质辅以文字说明,包括建筑各部分材质和色彩。效果图上标明的建筑材质、颜色应与外立面设计说明完全一致。
第四章 外立面建筑细部
第十七条 提供与外立面有关的建筑细部效果图,如檐口、门窗框线条、装饰线条、外墙变形缝等。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的每间起居室、未设置中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房间均应设空调室外机位,统一综合考虑室外空调机位,且应进行隐蔽设计,不得影响建筑外貌。
第十九条 空调室外机位的设置应方便安装并留有足够的净空尺寸,确保室外机热交换良好。
第二十条 空调室外机位及冷凝水立管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采取隐蔽措施时应保证有效通风。
第二十一条 建筑顶部设置复杂的构架或装饰的,应提供相关图纸。
第五章 建筑外部空间设计
第二十二条 建筑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提升城市品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临规划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宜设置近人尺度的骑楼、檐廊、挑檐、挑廊等人性化过渡空间。设计文件应包含骑楼、檐廊、挑檐、挑廊平面、剖面、局部效果图。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筑后退道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装、花池小品、城市设施(座椅、树池、垃圾桶等)、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形成开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间。
第二十五条 公共建筑项目四周不得设置围墙,必须要界定空间时可采用绿化、水景等景观方式,提交的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水景雕塑等效果图及设置的位置;中小学、幼儿园等需要明确空间界限的项目,应采用透空栏杆、绿篱、通透式围墙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沿街商业用房临街面不应设置封闭式卷帘门。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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