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4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诚信市场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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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诚信市场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弘扬企业家精神 营造诚信市场环境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9日


弘扬企业家精神 营造诚信市场环境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企业家诚信守约精神,激励诚信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我市营商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围绕建设最佳信用城市,培育具有新时代特征的优秀企业家目标,打好社会基础信息报备、政府行政信息公开、诚信红黑名单发布、个人和商务诚信建设、诚信宣传教育考核“五张牌”,通过建立我市企业家个人诚信档案,完善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氛围,引导我市企业家自觉诚信守法、以信立业,助力补齐发展短板、实现追赶超越。


二、工作举措


(一)建立企业家个人诚信档案。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全面推进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把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档案作为优先和重点,先期对我市1044户税收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建立信用档案,并逐步建立覆盖全部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用档案。由各级各部门负责,按照“清零存量、消除增量,确保信息零遗漏”的标准,持续归集企业家个人信用信息。将各类表彰、奖励、荣誉等良好信息以及违法违纪、违约拖欠、弄虚作假、不履行法定义务、损害公平竞争等失信行为,及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实现企业家个人信用信息的全覆盖和持续更新。


(二)推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依据《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率先在全市各级各部门实现企业家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壁垒,妥善处理好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应用和隐私保护的关系,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逐步建立起企业家个人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互通互查共享机制,实现企业家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


(三)强化企业家信用信息的应用。在全面建立完善本单位、本行业信用信息核查使用制度的基础上,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接收、查询信用信息,推动本部门对信用信息的有效应用。2018年4月底前,商务、食品药监、安监、环保、质监、房管、建委、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率先在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等各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加大对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核查使用,6月底前实现全覆盖,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企业家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家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推广应用个人信用报告。


(四)建立企业家信用红黑名单。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8〕3号)要求,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原则,实施“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及联合激励惩戒措施,实现企业家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建立全市统一的激励惩戒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对列入红黑名单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对列入红名单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在行政审批和许可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向诚信企业家倾斜。优先参与各类评先评优,并作为诚信典范向社会宣传和推介,扩大影响力和美誉度,形成“守信者一路绿灯”的良好市场氛围。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家,强化信用监测预警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行政性约束力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公司,严格限制申请财政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等。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规范市场秩序,达到“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约束惩戒效果。


(五)对企业家包容审慎、容错纠错。积极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按照“激励诚信、包容审慎”的原则,对我市企业家在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和帮助,予以容错纠错、鼓励纠错、限期整改和有条件信用修复。


对于首次发生、非主观故意,属于轻微失信行为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允许其自行整改,暂不予以行政处罚,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有效期内积极整改并承诺诚信经营的可按程序进行信用修复;对于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但应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监管单位事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其发出提示警示,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可暂缓列入名单,同时加强监管,协助其立即整改;对于应列入黑名单的,认定单位事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其履行告知程序,如失信行为可以修复,应督促和协助其通过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自我纠错、主动修复;对于已列入黑名单的,应审慎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灵活运用信用修复、退出机制。对于已经履行相关义务、作出守信承诺的,应及时审查实际整改情况,按程序尽快移出黑名单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营造优良发展环境。制定《西安市政务诚信建设重点任务分工》,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全面推进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诚信建设,为企业家诚信经营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建立政务诚信督导机制,定期开展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机制,加强公务员信用管理和诚信教育,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按照政务诚信评价标准规范,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逐步将诚信施政理念和信用管理机制引入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杜绝监管缺失、检查任性、执法不力的现象。全面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推行行业监管清单制度,规范实施分类监管,做到到位不缺位。严厉打击干扰、影响企业和企业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阻工挡工、恶意讨薪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家提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发展环境。


(七)加大宣传推广,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诚信守约精神是企业家精神重要表现形式,要深入挖掘企业家诚信守约的典型事迹,利用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以及“诚信活动周”“诚信兴商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大力弘扬宣传企业家诚信守约精神。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信用西安网、手机APP及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开设专栏、专访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典型事迹,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营造诚信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培育和打造具有西安特色的“诚信西商”品牌。在我市企业家群体中开展“诚信西商”品牌培育活动,各类协会商会负责组织,结合企业家圆桌会议、沙龙、亲商助企等平台,围绕企业家诚信守法经营、产品质量、提升服务等主题,每季度开展1次诚信主题培训交流,邀请全国诚信标杆典范企业家和我市诚信企业家典型代表、信用领域专家学者,通过信用政策法规宣讲、现场交流互动等形式,培育、引导企业家树立诚信守约理念,自觉维护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鼓励企业家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主动向社会发布信用承诺,公开声明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施“诚信西商”培育计划,制定评比标准,宣传和推出一批在全市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体现新时代精神风貌的企业家典型。每年在全市评选100名诚信守约企业家和100家诚信标杆企业,在此基础上综合评选出年度10名“诚信西商”企业家和10家“诚信西商”企业,让“诚信西商”成为西安的靓丽品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部门要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要把推动我市企业家诚信建设摆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加强研究,持续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考核,狠抓落实。将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诚信市场环境的各项措施,纳入全市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部门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考核。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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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