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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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原《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0〕209号)从即日起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6日




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6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6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6


2.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7


2.3 应急小组组成及职责……………………………………15


2.4 区县(开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17


3.预防预警 ……………………………………………………17


3.1 准备工作…………………………………………………17


3.2 信息的研判与发布………………………………………21


3.3 红色预警响应……………………………………………22


3.4 橙色预警响应……………………………………………23


3.5 黄色预警响应……………………………………………23


3.6 蓝色预警响应……………………………………………24


3.7 预警级别的变更…………………………………………24


4.应急响应 ……………………………………………………24


4.1 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24


4.2 先期处置…………………………………………………25


4.3 应急响应…………………………………………………25


4.4 信息报送…………………………………………………28


4.5 指挥调度…………………………………………………29


4.6 社会力量参与……………………………………………29


4.7 信息发布…………………………………………………29


4.8 应急解除…………………………………………………29


5.保障措施 ……………………………………………………30


5.1 信息平台保障……………………………………………30


5.2 应急队伍保障……………………………………………30


5.3 应急支援保障……………………………………………31


6.善后工作 ……………………………………………………32


6.1 灾后评估…………………………………………………32


6.2 对口帮扶…………………………………………………33


6.3 工程治理及修复…………………………………………33


6.4 工作总结…………………………………………………33


7.附则 …………………………………………………………33


7.1 名词术语解释……………………………………………33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34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促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西安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抢险救灾以及市和区县(开发区)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与完善等工作。西咸新区范围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


按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确定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和周至县为突发地质灾害较严重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高陵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和国际港务区为突发地质灾害一般区;高新区、经开区和航空基地为非突发地质灾害区。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警预报的作用,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以事发地政府为主,部门联动。


依法依规,群专结合。坚持依法防灾减灾,实行公众参与,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相结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发生地质灾害时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市应急指挥部职能。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办、西安警备区、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文物局、市旅发委、市粮食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地铁办、市秦岭办、西安城投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系人为办公室成员,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市地质灾害值班室。


2.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配合省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调查、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成员单位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处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工作。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办理市应急指挥部文电、会务等工作;安排部署成员单位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和日常值班工作,汇集、分析、上报地质灾害灾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工作;配合省国土厅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应急调查,组织开展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应急调查,指导区县(开发区)国土局开展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应急调查;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发展趋势,评估其损失及影响,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措施建议;下发督办通知,督促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应急办:负责成员单位之间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挥联络;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西安警备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协调驻地部队开展抢险救灾、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物价局:通过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教育局:指导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负责对师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恶劣天气时,督促学校及时将师生撤至安全区域;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工信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工业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协助成员单位加强工业企业地质灾害防范科普知识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疏散地质灾害危险区生产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暂停生产活动,指导工业企业在地质灾害灾险情消除后尽快恢复生产;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大型机械进行抢险救灾;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宗教局:负责做好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督促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及游客的疏散工作;协助成员单位加强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地质灾害防范科普知识培训;指导区县宗教工作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灾物资以及干扰抢险救灾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成员单位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防治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民政局: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负责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储备部分救灾应急物资;指导、协助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等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调查,指导区县(开发区)国土局开展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应急调查,提供地质灾害灾险情及演化情况信息;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组织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搬迁区、灾后重建等永久和临时性占地的审批、上报工作;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次生灾害提出处置建议,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规划局: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裂缝勘察报告等专业报告文件,在相关规划编制或许可工作中予以避让和控制,审查受威胁村民搬迁避让及临时安置场所的规划;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建委:负责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市政局:负责对公用设施附近地质灾害的排查调查工作,对地质灾害进行防范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房管局:负责对因地质灾害造成损坏房屋的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国道、省道两侧公路用地界内公路建设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和指导涉农区县政府做好农村公路两侧公路用地界内公路建设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备足防灾抢险车辆和其他地质灾害抢险救援设备;组织运力,做好防灾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做好国道、省道两侧公路用地界内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警示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国道、省道及其桥梁和路面设施,确保道路畅通;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通信线路畅通;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负责指导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抢险、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和调用抽水泵等救灾设备;负责指导抢修受损供水线路;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农林委: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做好灾后农牧业的查灾工作,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和自救工作;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商务局:协调、组织调运食品与相关物资;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文广新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险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卫计委: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开展消毒杀毒工作,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安监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救援工作;协助国土局共同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做好采矿区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食品药监局:负责对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文物局:负责督促古遗址、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协助成员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地质灾害防范科普知识培训;督促古遗址、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疏散地质灾害危险区经营场所的游客、从业人员;督促古遗址、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暂停经营活动,直到灾险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协助灾区政府和成员单位对古遗址、古建筑进行排险,修复被毁的设施;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旅发委:负责协助A级旅游景区上级主管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协助成员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地质灾害防范科普知识培训;督促A级旅游景区疏散地质灾害危险区经营场所的游客、从业人员;督促A级旅游景区暂停经营活动,直到灾险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协助灾区政府和成员单位对A级旅游景区进行排险,修复被毁的设施;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粮食局:负责落实救灾粮源,保障粮食市场的供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储备粮动用方案,做好受灾群众口粮供应;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的监测、预报;指导地震灾害现场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地震相关资料信息;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同国土局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和建议;必要时出动移动气象台,进行现场气象服务;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地铁办:负责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灾险情排查,组织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抢险和修复;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市秦岭办:负责秦岭西安段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协助灾区政府疏散秦岭西安段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的人员;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西安城投集团:负责对供气线路附近地质灾害的排查调查工作,对地质灾害进行防范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抢修受损供气线路;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负责消除各自辖区范围内因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的电力隐患,保护供电等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电网正常运行;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负责高速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高速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警示工作;及时组织抢修高速公路及其桥梁和路面设施,确保道路畅通;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警示工作;及时组织抢修铁路设施,确保道路畅通;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修订完善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预警和实际情况,及时做好汛期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工作;负责辖区地质灾害避险场所的建设,并做好物资储备;统一领导与指挥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将相关地质灾害信息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2.3 应急小组组成及职责


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应急调查和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灾后重建组等6个应急小组。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进驻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组织和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各小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2.3.1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配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主要职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恢复方案等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提出建议,供市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指挥部指令,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向指挥部汇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组织打击灾区违法犯罪和干扰抢险救灾等行为;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做好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2.3.2 抢险救灾组:由西安警备区牵头,市公安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发生灾险情时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保护重要设施和基础设施免遭损毁。发生灾情时组织部队、公安官兵等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组织抢修受损毁的基础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开展次生灾害防治工作,减轻或消除次生灾害。


2.3.3 应急调查和监测组:由市国土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宗教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文物局、市旅发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地铁办、市秦岭办、西安城投集团、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配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主要职责:调查、分析、预测雨情、水情、灾险情等。发生险情时进行应急调查、监测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发生灾情时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情发展趋势;根据灾情变化,会同成员单位进行灾情评估,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随时提出应急救灾措施建议;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协助抢险救灾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防治工作,减缓或制止险情和灾情的进一步发展。


2.3.4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农林委、市食品药监局、医疗单位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发生险情时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救援队伍等。发生灾情时及时调拨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市区主要医院做好接收伤员的准备;对灾区调拨、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验;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卫生防疫,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2.3.5 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储备必要救灾物资,接收、分配和监督救灾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做好相应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协助灾区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工作;调动社会力量、物资、设备等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2.3.6 灾后重建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筹集及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妥善安置灾后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


2.4 区县(开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区县(开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在区县(开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预防预警


3.1 准备工作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防灾任务,落实防灾责任;市、区县(开发区)国土局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本级成员单位,分别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年度防灾工作重点,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区县(开发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国土局备案,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省国土厅备案;镇(街道)编制或修订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抢、撤”预案,明确各隐患点的预警方式、避险路线,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并报区县(开发区)国土局备案。


3.1.2 开展地质灾害巡查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宗教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文物局、市旅发委、市地铁办、市秦岭办、西安城投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做好本系统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工作。市国土局要加强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员单位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3.1.3 应急值守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险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做好灾险情统计汇总上报,随时掌握实时灾险情情况,及早预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等级,提出科学防灾减灾对策。


3.1.4 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确定区县(开发区)、镇(街道)、村三级群测群防责任人,并至少确定1名直接受威胁群众为群测群防监测人。每年汛前将“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给村级责任人及监测人,将“避险明白卡”发放给受威胁群众,发放监测经费并为监测人配备简单实用的预警设备,监测人要定期对隐患点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及时预警,并尽快向当地政府和国土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开发区)国土局汇总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信息,报市国土局备案,市国土局负责完善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市、区县(开发区)国土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区县(开发区)、镇(街道)、村三级群测群防责任人及监测人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3.1.5 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和专业监测


市、区县(开发区)国土局会同同级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本辖区的地质灾害调查;继续做好典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市、区县(开发区)国土局、气象局、水务局等部门对镇(街道)、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陡边坡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加快构建完善市、区县(开发区)国土、气象、水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修正改进地质灾害和气象数据库及水务信息系统,改善更新数据的精度质量,完善预报会商机制和预报预警系统,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程度。


3.1.6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组织成员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预案》,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进行演练评估和总结,将评估报告按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国土主管部门备案。各区县(开发区)应急演练次数不得少于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规定的次数。


3.1.7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和成员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多层次全方位地向全市人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避险、自救、互救常识,重点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附近的居民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受威胁人员的防灾、减灾意识及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各级政府和成员单位对政府行政人员、应急防治救援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3.2 信息的研判与发布


3.2.1 预报预警信息研判


市国土局结合气象、水务、地震等部门提供的降水、河道流量、气温、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预测预报。


3.2.2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级划分及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强到弱依次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高、较高、有一定风险。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当预警等级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时,市国土局、市气象局会商后联合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及解除,信息发送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县(开发区)国土局,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县(开发区)国土局转发至区县(开发区)、镇(街道)、村三级群测群防责任人及监测人,同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当预警等级为Ⅲ级(黄色)时,经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会商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及解除,信息发送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县(开发区)国土局,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县(开发区)国土局转发至区县(开发区)、镇(街道)、村三级群测群防责任人及监测人,同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为Ⅳ级(蓝色)时,不发布预警信息。


区县(开发区)国土局依据本区县(开发区)实际,在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报市国土局备案。


3.3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各级指挥部做好调集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准备,确保重点防范部位安全,密切关注临灾迹象,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区县(开发区)国土局值班人密切关注实际降雨情况,每小时至少1次;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密对雨情、汛情、险情的监测;应急调查队伍应提前赶赴预警区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待命,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紧急出发的准备。群测群防监测人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加密监测和巡查,每小时至少1次;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受威胁群众、单位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无条件紧急疏散危险区及附近的居民、学生及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设置警戒封锁危险区,组织人员准备抢险。


3.4 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区县(开发区)国土局值班人员要特别关注实际降雨情况,每日至少6次;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密对雨情、汛情、险情的监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与应急调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和成员单位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会商。群测群防监测人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加密监测和巡查,每日至少4次;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向受威胁人员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并组织危险区域受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


3.5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区县(开发区)国土局领导到岗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并关注实际降雨情况,每日至少2次,根据降雨、灾害发展趋势,市国土局检查区县(开发区)国土局领导到岗和值班情况,询问实时雨情、险情、灾情,应急调查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雨情、汛情、险情的监测。地质灾害防范区的区县(开


发区)、镇(街道)、村三级群测群防责任人到岗到位,群测群防监测人对重点防范区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加密巡查和监测;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提醒灾害防范区受威胁的群众、单位关注天气预报,并做好安全避险、撤离准备,情况紧急时,发出撤离警报,组织撤离避让。


3.6 蓝色预警响应


市、区县(开发区)国土局安排人员值班,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群测群防监测人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监测,监测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灾险情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国土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政府。


3.7 预警级别的变更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人和监测人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


随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的不断变化,参考地质灾害预警综合指标及实际情况,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实时会商,提出提高或降低相应区域预警级别的建议后按程序发布。


4.应急响应


4.1 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


西安市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级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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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所在的镇(街道)、村或单位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疏散群众、搜救受灾人员,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国土部门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灾险情调查评估、危险区划分、应急监测、快速工程处置等工作;公安部门立即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开展伤员救治和现场调查工作;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


4.3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责任主体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工作,并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


4.3.1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县(开发区)、镇(街道)、村三级群测群防责任人和监测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或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市应急指挥部。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指挥到位: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到达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室,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会商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应急工作会商会议,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专家会商分析当前形势、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提出应急抢险救灾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会商情况制定应急调查监测、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方案,决策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请求支援。


下达命令:根据会商结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本预案,对可能或已发生险情、灾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达命令。


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应急调查和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灾后重建组,指挥各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出现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市应急指挥部,并开展应急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报告省政府,接受省政府的指挥。


4.3.2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县(开发区)、镇(街道)、村三级群测群防责任人和监测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或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工作,在本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本区县(开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4  信息报送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等级,分等级上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对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灾情及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同时抄告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快速传达。


各级交通、铁路、水务、旅游、教育、安监、国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时抄告同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土主管部门。


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为在册隐患点、经纬度坐标、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地质灾害灾情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包括需搬迁转移人数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现地质灾害灾险情有新的变化时,随时进行续报。


4.5  指挥调度


出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后,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向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灾险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部门,迅速采取防范措施,控制灾险情发展蔓延。


4.6  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后,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抢险救灾。


4.7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和《西安市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8  应急解除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依照程序由相关主体宣布或执行。


5.保障措施


5.1  信息平台保障


依靠市、区县(开发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管理及监测预警平台,通过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实现各级国土、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对雨情、水情、震情及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的联络畅通,及时准确提供监测预警及灾险情信息。


5.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队伍以西安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为基础,同时依靠西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成员以及平战结合单位。


市国土局、区县(开发区)国土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同级国土部门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对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镇(街道)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开展应急防治、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市国土局、区县(开发区)国土局结合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等的应用研究和开发。


5.3  应急支援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防灾减灾,统一调配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任务。


5.3.1  交通运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5.3.2  医疗卫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5.3.3  治安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做好受灾地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5.3.4  物资保障。各级政府和成员单位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等救灾装备,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抢险救灾等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各级政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落实监测、防范责任,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市国土局、区县(开发区)国土局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调查车辆、专业设备等。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特别加强抢险救灾挖掘装备的准备和登记,充分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5.3.5  经费保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并建立稳定的年度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经费投入视实际情况逐年增长。市财政局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工作,地质灾害较严重区县每年列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50万元以上(列入总预备费),地质灾害一般区县(开发区)每年列入区县(开发区)财政年度预算20万元以上(列入总预备费)。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当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经市应急办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5.3.6  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成员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6.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解除后,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成由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防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灾害评估报告,10日内报告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   


6.2  对口帮扶   


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当尽快研究制订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帮扶措施。


6.3  工程治理及修复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完成后,对地质灾害造成基础设施损坏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修复;对存在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国土部门组织进行工程治理。


6.4  工作总结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在救灾工作结束后,认真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报告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区县(开发区)国土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区县(开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国土局备案,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省国土厅备案。


7.2.2  本预案由市国土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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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