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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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1日


西安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67号)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新时期全市政治性、方向性、战略性大事,纳入全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特别是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灌溉计量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坚持试点与推广相结合,年度任务与总体目标相衔接,逐步建立与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相适应的用水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实现农业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设施的良性运行,全面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全市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围绕省政府提出的改革目标,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到2020年,全市建立健全有利于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合理反映供水成本、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广泛应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灌溉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三、完成时限


各区县在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完成的基础上,用4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


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采取试点与推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2018年底之前,率先完成周至县黑惠渠灌区、井泉渠纯井灌区和阎良区灌区末级渠系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三个区域的试点任务;2020年底之前,完成全市改革目标任务。


四、改革内容


(一)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分级制定农业水价。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农业水价实行分级管理,由市物价部门牵头,按规定程序确定农业水价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按照“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收费标准”的终端水价模式制定。大中型灌区国有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协商定价。小型水利设施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价格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区县要适当提高价格水平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加强成本监审,每3—5年进行一次农业供水成本监审,根据监审结果适时调整农业水价。农业水价调整方案,由各级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


2.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末级渠系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科学确定粮油作物供水与经济作物供水比价。农业灌溉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3.逐步推行分档分时水价。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按照行业用水标准,结合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灌溉用水定额,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节约用水。鼓励各区县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昼夜分时水价、丰枯季节水价。


(二)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建立与节约用水成效、调价幅度、区县财力状况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确保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万亩以上灌区渠道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与运行维护成本差额部分进行财政补贴,补贴资金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符的原则由区县财政进行补贴,市级财政根据测算结果可适当给予补助;对万亩以下灌区渠道骨干工程及小型水利工程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区县水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依据各区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协商确定。


2.建立农业灌溉节水奖励机制。依据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在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内完成节水任务的用水户,根据节水量大小给予适度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县政府确定。节水量由用水户申报、灌区供水单位或小型水利工程所在地街办(镇)审核、区县水利和财政部门核定。


3.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市、区县财政统筹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保障资金落实。


(三)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各区县要加快既有农田水利设施中供水计量设施的校核和完善。灌区管理单位,要加快推行现代测量技术,在对现有的量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核的基础上,对不符合标准的量水设施进行改造和修复,缺失的量水设施要尽快补齐,坚持做到斗口计量、按量计费,在各分水口及引水终端设置标尺,便于群众监督;使用地下水灌溉的,各区县水务部门要逐个核查,对损坏的或者不能完全使用的机井计量设施,要逐个修复更换,对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要重新安装到位,确保使用地下水灌溉计量到井,让群众看的明白、用的明白。针对新建农田水利工程,各区县要同步建设灌溉计量设施。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区县行政区域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行业用水定额、用水户近三年用水量情况和灌溉面积,将农业水权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在满足农业生产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优化水资源配置。


3.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强化用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各类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效率。加强成本控制,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用水成本。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足额落实灌区公益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市级水务部门要将经费落实情况与中省市投资的农田水利项目相挂钩,并将农田水利财政资金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区县优先倾斜。


4.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在稳定和提升粮食产量、产能的基础上,各区县要因地制宜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适度调减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的高耗水作物面积,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并逐步扩大种植面积。大力推广管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采取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5.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和水管单位管理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持续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新建农田水利设施要和既有农田水利设施一样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受益农户等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万亩以上灌区管理单位要建立水费收缴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农业水价管理,严肃水价纪律,维护农业供水价格秩序,确保农业水价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业改革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抓好各项措施落实,每年11月中旬向市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水务局)报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完成情况。


(二)加强指导协调。


各区县物价、财政、水务、农林、电力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物价部门要积极做好成本监审,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农业水价调整方案,做好水价政策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类资金,保障农业水价改革资金需求;水务部门督促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农业部门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广节水型农业生产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周至县和阎良区政府要率先启动,加强协调,保障试点区域改革任务先期完成。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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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