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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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0日


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金融支农服务水平,助力脱贫攻坚,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及《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陕政发〔2017〕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西安市辖区各行政村的农户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信用等级评价原则


(一)积极稳妥、公正规范。充分调动各级政府、涉农金融机构、相关机构和农户的积极性,真实、客观、公正进行信息采集;规范、科学、合理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二)自愿参与、综合评定。农户自愿参与,区县政府组织,涉农金融机构与相关机构参与,综合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


(三)动态管理、风险可控。建立农户信用信息与等级评价定期更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提升信用信息时效性,防范信用风险。


(四)依法合规、用途明确。涉农金融机构参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根据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确定授信额度;农户在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用途明确、依法合规。


二、信用等级评价对象的基本条件


予以信用等级评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户籍在西安市辖区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信用等级评价组织及程序


建立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市级统一部署、区县主抓落实。市、区县分别成立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镇(街)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行政村成立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具体评价程序为:


(一)由各行政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负责采集本村农户的信用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纸质档案,提出初评意见。


(二)由各镇(街)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信息初评意见进行复审,做出复审评价结果,并将结果在本行政村公示。


(三)由各区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复审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四)由西安市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组织对各区县开展督导、考核。


四、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应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采用百分制。评价指标包括农户家庭基本情况、家庭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公共记录情况。


(一)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具体指标与分值见附件1)。


1.农户家庭基本情况(40分)。包括年龄、学历、婚姻、健康、劳动力、住房、抚养人口、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耕种土地、家庭和睦、人品等情况。


2.家庭财务状况(50分)。包括家庭资产负债、家庭收支等情况。


3.个人信用状况(10分)。包括有借款、有担保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借款及担保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曾有不良借款及担保但已清偿,仍有不良借款或不良信用记录。


4.公共记录情况(根据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分别赋分)。加分项目包括被评为“劳模”“五好家庭”“优秀党员”、其他荣誉称号、担任村组干部及邻里关系等情况;减分项目包括违法、欠缴费记录,被金融机构依法起诉、逃废债务、挪用贷款、欠贷款本息、民间失信、家庭成员中存在吸毒或赌博等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情况。


(二)信用评价等级。


依据农户信用信息评价指标得分情况,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1.60分以下,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


2.60—70分(不含70分),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


3.70—80分(不含80分),信用等级评价为AAA级;


4.80—90分(不含90分),信用等级评价为AAAA级;


5.90分及以上,信用等级评价为AAAAA级。


(三)信用等级评价动态管理。


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更新与等级评价长效机制,对农户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实行每年一次更新维护动态管理。农户的基本信息、房产信息、种植养殖信息以及其它社会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各行政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负责采集,经当地镇(街)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审核后,报送区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更新,在此基础上更新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五、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运用


鼓励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将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对农户贷款授信和信用贷款的重要参考,对符合信贷资格的农户给予贷款授信,并依据相关涉农贷款政策规定,享受贷款资金优先、贷款手续简化、利率优惠、信用额度提高等优惠政策。


六、附则


(一)各涉农区县、涉农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表


2.西安市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表


3.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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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推进全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助力脱贫攻坚与农村改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范围


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开展范围包括所有涉农区县,其中,首批开展的涉农区县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鼓励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等涉农区县同期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二、工作步骤


2018年1月,启动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组织部署;2018年3月,启动首批涉农区县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2018年7月,启动其他涉农区县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2019年12月底,基本完成全市涉农区县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联建共赢的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依托金融机构联合实施的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机制。各涉农区县政府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户信用等级评价中的工作,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本地分支机构的支持服务;扎实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授信和贷款,实现“政银农”共赢。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县政府,市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秦农银行等金融机构。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农林委、市财政局。


(二)建立农村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各涉农区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本区域的农村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将农户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纳入统一管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关于信用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及不良信用报送的相关规定,依法采集、使用贷款授信信息和不良记录,并及时更新。通过政府主导、依托金融机构联建,采取社保、司法、监察、税务、工商等单位共同协作方式,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农村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共享。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县政府,市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秦农银行等金融机构。


配合单位:市监察委、市司法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林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制定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基础标准。


根据我市农村经济特点,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农户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基础评价标准包括农户家庭、财务、信用状况及公共记录情况。在基础标准之外,各涉农区县及金融机构认为应当增加其他指标的,要积极补充完善。依据农户信用信息评价指标的得分情况,确定农户信用评价等级,将评价等级分为A至5A等级。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县政府,市金融办,秦农银行等金融机构。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农林委、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


(四)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等级评价工作。


各涉农区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各行政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在信息采集、评价、使用和保存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防止发生因信息泄露,造成农户受骗等情况。主要工作流程:


1.行政村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负责入户采集农户信用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纸质档案,并提出初评意见。


2.各镇(街)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信息初评意见进行复审,并对复审评价结果在本行政村公示。


3.各涉农区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小组的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并录入农村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4.金融机构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给予农户授信,农户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申请贷款。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县政府,秦农银行等金融机构。


(五)完善评价授信贷款管理。


金融机构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农户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对信用等级评价较高者,优先办理贷款、简化贷款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农户评级授信贷款管理办法,加强农户授信贷款与贷后管理。


责任单位:秦农银行等金融机构。


(六)建立农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风险补偿机制。各涉农区县设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农村产权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基金,市级财政对困难区县给予适当补助。农户获得评级授信并取得贷款后,发生的贷款风险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按年度损失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涉农区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涉农区县政府,秦农银行等金融机构。


四、实施进度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8年1月—2018年2月底)。


首批启动的区县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


1.区县成立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镇(街)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各行政村成立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及信用等级评价小组。


2.区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本区县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方案。


3.区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与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金融机构参与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4.区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本区域农村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5.区县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培训推进会。


(二)首批启动阶段(2018年3月—2018年6月)。


首批启动的区县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各司其职,扎实开展农户信息采集、评价及审定,信息录入工作,并依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给予农户授信和发放贷款;组织交流学习,开展检查督导。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7月—2019年9月)。


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等涉农区县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1.按照首批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2.首批区县及时更新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3.在全市组织开展经验交流、督导检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0月—2019年12月)。


1.在全市组织开展检查验收。


2.汇编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经验材料。


3.召开西安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总结大会。


(五)巩固成效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


1.组织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回头看”活动。完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农村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升级。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授信与贷后管理。


2.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信息更新专项检查,督促各涉农区县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助力脱贫攻坚、农村“三变”改革、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各涉农区县、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西安市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各涉农区县政府参照市上成立相应的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各涉农区县要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工作力量,加强工作保障,确保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力推进。


(三)把握标准,提升效能。


各涉农区县、各相关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把握评价标准,讲求工作实效,做到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提高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金融机构对授信额度的确定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积极满足评级授信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涉农区县、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宣传,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五)加强检查、强化督导。


各涉农区县、各相关部门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向西安市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推进与落实情况,西安市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督导检查与工作考核,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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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