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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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5日


 


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00号)有关要求,为做好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准确真实、查清底数、服务质量”原则,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201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大学园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原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3)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6)重点清查能源化工行业,主要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排放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和农药使用情况。


(4)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5)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污染源的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2)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3)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种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上下结合原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调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查信息,采用实测、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业污染源。


基于工业污染源名录库,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全面入户登记调查。通过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工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国家名录库为基础,经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开发区核实汇总后确定。


配合省级部门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基于农业污染源名录库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和水产养殖场发放普查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放普查表调查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农业污染源名录库以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建立。


(三)生活污染源。


对生活源锅炉进行登记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镇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在水务、市政、城管和建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查和抽样调查方式获取。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等信息。通过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产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根据行业管理,对口统计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提供,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责任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区县、开发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指导、检查和验收各区县、开发区及相关部门普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3.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


4.向省级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工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国资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商务局: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等能源消耗情况数据统计;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相关数据,会同市交通局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及普查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西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的市级培训工作;组织提供工业、农村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名录;配合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配合省级部门实施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组织普查工作的总结和验收,发布成果等;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局做好移动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本部门所管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调查统计和协调收集本市区域国道(含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流量和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等数据。提供汽车修理行业相关普查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生活污染源涉水部分普查工作和涉水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负责提供入河排污口信息,水利普查资料和重点流域水文资料;组织开展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排污口及对应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及质量控制数据;负责提供城镇及农村污水处理厂集中污染处理设施普查信息,同时提供农业污染源中的水产养殖普查情况;配合进行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建委: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和移动污染源普查,提供移动源中房屋建筑工地工程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信息和抽样调查。提供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相关资料。


市市政局: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和移动污染源普查,提供城镇污水、雨水管网现状情况相关数据;提供城镇范围内集中供热锅炉名录;提供移动源中市政(含地铁建设)工程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信息和抽样调查;提供城乡气化率相关普查数据。


市城管局: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和移动污染源普查,提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普查信息;本部门所管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信息。


西安水务集团、西安城投集团: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农林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要求提交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相关数据,提供农业污染源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普查信息及污染情况核算数据,向市水务局收集农业污染源中的水产养殖普查情况;提供移动源中农业机械及污染情况的核算数据;配合做好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联合市质监局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市工商局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调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统计数据;提供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工业行业煤炭消耗数据,生活污染源中的煤炭(含散煤)、燃气、生物质等能源消耗情况的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等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等工作。


市房管局: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实施


普查工作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成果总结与发布三个阶段。


(一)普查实施准备。


1.建立普查机制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普查工作机制,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建立普查工作机制;挑选专职具有工作经验的管理业务技术骨干,建立健全普查机构,主动协调沟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各单位作用;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要求,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普查预算报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建立简报和在线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开展业务指导;定期通报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普查工作的进行。


2.编制普查工作方案


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要求,编制本部门普查工作方案,指导本部门普查工作实施。各区县、开发区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省级普查实施方案和市级工作方案编制适合本地实际的普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主体,将任务分解落实,建立清查、入户调查和数据审核等工作机制,并有具体的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和相关要求。


3.开展清查建库


按照国务院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普查清查技术规定》和省普查办具体工作部署,核实、完善、确定名录库相关内容。同时,提前部署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的相关普查任务,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市政入河(湖)排污口相关资料,按照陕西省普查实施方案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配合省级部门对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利用企业名录进行筛选,建立放射源数据名录库,并按照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放射性指标初测和筛查工作。


4.开展培训和宣传


市、区县、开发区要组建由专职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组成的普查队伍。普查员优先聘用基层人员,也可聘用满足普查工作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均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市普查办组织对区县、开发区普查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各区县、开发区普查办组织对本区域内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和媒体手段开展普查宣传,充分提高公众参与度,推进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全面普查。


1.开展入户调查


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由普查员入户调查采集数据。入户调查时,要确保普查单位全面覆盖不遗漏,调查内容准确、完整。普查人员按照入户调查标准操作规程展开调查,并为调查单位填报的数据保密。被调查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配合普查员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各项污染物指标数据。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2.汇总审核数据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开发区要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计算机录入、汇总、审核,按照各阶段时间节点上报市普查办。同时,对调查资料等普查文件归档入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普查信息数据库。


3.质量核查与评估


普查期间,市、区(县、开发区)两级普查办公室采取监督性监测、执法性监测、在线监测、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种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核查与评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要重新进行调查,直至符合标准。


(三)成果总结与发布。


1.总结与验收


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市、区(县、开发区)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普查组织、调查过程、普查成果、数据质量评估、经验、建议等。普查工作总结后,按照中省统一安排部署,有序、逐级开展普查验收工作。


2.发布普查成果


普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市、区县、开发区分级编制普查公报,经本级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普查公报发布后,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及时归纳整理与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资料,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3.成果应用


根据国家普查成果分析与应用指南,市、区县、开发区根据工作需求,开发和应用数据管理与应用软件,积极分析应用普查数据,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六、普查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污染源普查是国家重大国情调查,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普查工作负总责;要及时成立本行政区普查领导小组,强化职责意识,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普查工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各区县、开发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工作推进,并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细化内容,组织开展入户普查具体工作。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市普查办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解决,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落实工作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中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部分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分级保障,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工作的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市普查办组织的入户调查、核查与现场监测,部分行业的产排污系数核定项目;市级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市级普查指导员和专家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计算机、手持终端等数据采集及其他仪器设备;普查资料的印制,全市普查资料的汇总、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同时,对市内深度贫困地区普查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编制本单位总体和年度普查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预算。各区县、开发区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安排本行政区普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三)严格质量管理。


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切实做好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普查数据要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可溯源,确保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要严肃追责。对泄漏普查对象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加强宣传力度。


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制定专门宣传方案,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站等主流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把宣传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引入第三方。


由于普查任务量较大,为了高效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区县、开发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和市级相关部门可按照国家普查有关规定,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确保普查工作有效开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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