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0 13:41:58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7日


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


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切实推进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重建,推进生态补偿和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结合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全市辖区内适用。


本办法发布后,输出生活垃圾进入新建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区县、开发区为生态补偿区,新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县、开发区为受偿区,补(受)偿均以区县、开发区为对象。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运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县生活垃圾总量。


焚烧厂的飞灰、灰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污泥;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垃圾不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第三条 管理职责


西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直接负责本市各有关区县、开发区的生态补偿费结算及核拨工作,并牵头组织对补偿费专项支出的检查。


西安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统计管理、生态补偿费用的计算上报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补偿标准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以生活垃圾输出区向输入区补偿为原则,按量计算。


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生态补偿费标准为50元/吨。市城管局和市财政局适时对生态补偿费收取标准进行一次核算,按核算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补偿费的核拨


受偿区应于每年11月份编制下年度生态补偿费支出计划,送市城管局审核;市城管局于当年12月份将各区县、开发区(包括补偿区和受偿区)当年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及应划拨的生态补偿费用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按照市城管局审核结果,通过年终结算划拨补偿区和受偿区生态补偿费,受偿区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 终端处理量的确认


市城管局派驻专人,采用信息化识别和计量的方法,对各输入区终端垃圾处理量进行计量和确认。


第七条 资金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对生态补偿费实行专户核算管理,专款专用,由受偿区政府制定相应的专款使用细则。


第八条 受偿区职责


受偿区应做好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维稳责任。如因以上原因导致长时间严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建设运营,市政府可取消受偿区当年补偿资金额度,并收回当年已经拨付的补偿资金。


第九条 生态补偿费用途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和生态环境整治、修复;


(二)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扶持;


(四)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居民的就业、社会保险、居民环境诉求协调和环境污染补偿;


(五)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工作协调、环保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费用;


(六)其他生态补偿事项。


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各受偿区应制定生态补偿费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对占用、挪用生态补偿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费的计算、征收、核拨、使用、监管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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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