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7-30 13:42:03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5号主席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应诉工作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大局,要从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予以重视和加强。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断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健全监督考核办法,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一)完善诉讼文书接收、承办、报批、递交工作机制。


行政应诉的法律文书均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应诉单位)的办公厅(室)统一接收、登记后,在两日内分派到承办单位办理。法制机构独立设置的,由其进行接收、登记和分派。应诉单位接收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确定一至两名人员办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应诉单位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行政应诉资料,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起草、报审和递交。加盖应诉单位印章的文件或资料(《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由单位领导审批。市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由承办单位的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必要


时视情形逐级呈报,直至主要负责人审批;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不需加盖单位印章的其他资料(如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行政应诉文件和资料的准备工作最晚于法定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完成,准备工作完成后及时呈报审批。审批结束后,由承办单位报办公厅(室)履行盖章手续,并按期向人民法院递交。答辩期届满审批仍未结束的,应当先按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交资料,最终审批意见有变化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换。


(二)合理划分行政应诉职责。


1.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机构和人员的确定,遵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相一致”的原则,由引发行政诉讼的单位和人员承担行政应诉职责。委托执法引发行政诉讼的,由受委托单位承办,委托单位配合;多个单位共同引发行政诉讼的,由主要单位及其人员承办,其他单位及其人员配合;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承办。


2.经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共同被告案件,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举证,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3.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进行法律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检查和经验交流。


三、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应诉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承办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案件有关情况,熟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编写证据目录,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答辩状和陈述意见要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交资料要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提交资料。


(二)依法出庭应诉,认真履行职责。行政应诉人员应当事先了解案情,熟悉法律,按时出庭应诉。在开庭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认真行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履行义务。除申请回避等应当当庭提出异议外,有关事项处置意见与法庭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化解矛盾。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查、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四)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定期限内对一审及生效判决、裁定等是否上诉、申诉提出建议。遇有法定情形需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整理、保存行政应诉案件资料。应诉单位的行政应诉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整理立卷,案卷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查询系统,电子信息应包含案号、收案时间、原告、被告、承办人员、一审和二审管辖法院、审理结果等基本信息。


四、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参与机制


(一)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


应诉单位负责人,包括正、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当指派具有国家行政编制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应诉。对于以下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


3.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


4.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应诉案件。


除上述案件外,对于其他重大疑难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应诉单位的法制机构也可视情况安排其主要负责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出庭应诉,必要时可向承办单位或应诉单位的负责人提出出庭建议。


应诉单位负责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材料。书面说明材料由应诉单位制作,案件承办人负责递交。


(二)集体旁听案件审理。


应诉单位应将集体旁听案件审理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根据工作实际选取典型案例组织相关人员旁听庭审,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旁听庭审应以相关业务人员为主,各应诉单位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集体旁听。


案件旁听应注重实效,选取有针对性的案件,事前积极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做好相关准备,遵守庭审纪律,注重总结提高。


应诉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集体旁听庭审的具体方案。


五、自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严禁干预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受理、审理和执行。应诉单位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合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正确阐述观点、表达意见,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干预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应诉单位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建立和完善错案整改制度,对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单位要认真剖析原因,及时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尤其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回复。发现问题时,应当依法通过申诉、执行异议等途径反映,不得擅自拒绝、拖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


七、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联络沟通


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络工作机制。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联络工作机制。市法制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与有较多业务联系的人民法院建立正常的联络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分歧,提高效率,统一认识,规范做法,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健全行政应诉工作配套制度


(一)完善行政应诉保障制度。


应诉单位要依法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确保行政应诉人员与所承担的行政应诉任务相适应,切实提高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落实办公场所和必要装备保障。将加强自身能力培养与积极引进外部力量相结合,公职律师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者应优先充实到法制机构,鼓励引入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及人员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力量,市、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于2018年6月底前组建行政复议应诉专家组,现有法律顾问能够满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需要的,可不另行组建。专家组及其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统计通报制度。


应诉单位的法制机构,每半年统计、汇总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应诉案件信息,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发现问题,总结规律,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及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建议,报相关领导及单位。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应诉情况向市法制办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发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向相关领导和单位报告、请示。


九、加强行政问责与考核


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案件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履行举证责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以及其他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应诉单位及案件承办人员在行政应诉活动中存在过错,需要进行问责的,应当征求同级政府或本单位法制机构的意见。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十、强化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培训和监督


应诉单位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工作,可通过案件研讨、组织培训、案卷检查、案情通报等形式,完善和推进行政应诉工作。


应诉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意见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切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升行政应诉水平。


行政复议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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