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7〕1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西安市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中医为主、突出优势”的原则,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统筹全市中医药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发挥中医机构的主体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本投入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加快中医药传承创新与科技转化,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可持续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体制机制,为提升全市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总体目标
通过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医疗和特色康复服务,以及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中医药文化旅游产业、中医药服务贸易和交流,基本建立具有西安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中医药健康服务充分发展,成为我市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到2020年,中医药健康服务提供能力大幅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服务领域逐步拓展,服务技术、产品更加丰富,服务环境不断优化,形成具有西安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新模式,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健康素养、健康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1.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利用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强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宣传,普及情志调摄、饮食调养、生活起居、运动健体、穴位按摩等中医养生方法,推广普及太极拳、五禽戏、六段功、八段锦等中医养生运动,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应用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
2.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挥市场主体地位,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建设中医养生保健场所,培育一批规模适宜、专业化、规范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拓宽中医医院服务领域,鼓励其为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中医保健咨询、干预调理和药膳等技术支持,研发中医药保健食品和用品。支持公立中医医院与社会资本联合举办以中医养生保健为主的养生苑、疗养院,并为区域内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提供人员、技术、服务、产品等指导。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保险等保险产品,通过中医健康风险评估、风险干预等方式,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中医健康服务。
3.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发挥中医药服务在疾病预防方面的优势,在市级中医医院探索治未病路径研究工作。在市、区县两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设立“治未病”科,开展中医养生保健咨询服务和诊疗服务。在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积极开展规范的中医健康体检和中医健康干预工作,重点做好0—3岁儿童和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逐步将糖尿病和高血压患者纳入中医健康管理服务。
(二)加快发展中医医疗服务。
1.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市级中医医院打造专科专病基地和中医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创建国家区域中医药诊疗中心;区县级中医医院创建6—8个基层中医诊疗中心。到2020年,8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10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规范的中医科、中药房,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75%村卫生室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2.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康复、老年病、特色专科等中医医疗机构,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允许药品经营企业提供中医师坐堂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传统中医诊所。
3.创新中医医疗服务模式。鼓励中医医院拓展服务领域,形成健康维护、疾病治疗与康复、医养融合一体的综合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集团。倡导三级中医医院输出医疗、管理、标准和服务等产品,与二级中医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组成区域性医疗联合体,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中医医疗集团,逐步推进县、镇、村中医医疗服务一体化,形成优质中医医疗资源纵向合理流动的长效机制。
(三)支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1.促进中医特色康复机构发展。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全面设立康复科或举办康复医院,提高中医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中医医院与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和民营康复机构等加强协作,实行医疗、康复双向转诊,大力推广和使用中医药康复服务技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疗养院等机构。
2.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促进中医技术与康复医学融合,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知识普及、康复护理、辅具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合作,强化对民政福利机构内设卫生机构的指导,利用中医药康复优势,培训中医药康复训练人才,为智障、残疾、工伤、病后恢复等人群提供规范、便捷、有效的中医药康复治疗和功能恢复训练。
(四)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卫生计生部门要将中医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药健康服务理念融入健康养老服务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的深层次合作,建立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五)培育发展中医药文化和健康旅游产业。
打造扁鹊纪念馆、楼观台等与中医传统文化相关的健康休闲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逐步形成中医药文化特色健康产业。充分利用秦岭的资源优势,建设一批中医药氛围浓郁的旅游景区、养生体验中心、主题公园、观赏基地和街区等;鼓励各级中医医院与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度假区等建立协作关系,推动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发集医疗康复、养生保健、休闲旅游为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项目。
(六)积极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产业发展。
1.发展壮大中药产业。加强我市药材保护,按照中药材保护相关规范和标准,做好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促进中药材种植业绿色发展。利用大秦岭丰富的中药材资源优势,建设中药材战略储备库,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管理模式和“产业合作社”生产模式,加快发展中药品种、生产企业、产品品牌、流通市场、信息平台,做强我市中药产业。
2.鼓励中医药相关产品研发和创新。发挥我市科技、人才和资源优势,推动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产品科研创新,联合研制便于操作、适于家庭或个人的健康检测、监测产品以及自我养生与保健、功能康复与辅助等器械器具,开发临床效果明显的中成新药、生物制药和药食同源保健食品、饮品和中药化装品、日用品。
3.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开展第三方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等服务,培育和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认证、医疗管理服务认证等服务评价模式,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检验检测体系。发展研发设计服务和成果转化服务,探索发展中医药电子商务。
(七)大力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和交流。
1.吸引周边国家来西安合作交流。发挥我市中医药资源优势,依托“一带一路”战略,建立中医药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举办丝绸之路中医传统医学论坛,开展学术交流,吸引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留学生来我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和临床实习,以及开展医疗体验、健康旅游等活动。
2.推动中医药健康对外服务。鼓励和支持我市中医药机构加大对外交流合作力度,在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办中医药特色医疗、养生保健、康复中心等项目,鼓励开展联合办学、中药产业等深层次合作。借助欧亚经济论坛、丝博会暨西洽会等平台,对外推广传统中医药文化和产品。加快建立西安市中药材市场,规范中药材市场行为,借助智慧城市建设,加快信息网络系统和中药电商体系建设,推动中药材流通现代化。
四、完善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域外资本开放。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二)加强用地保障。
扩大中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用地。在城镇化建设中,优先安排土地满足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的发展需求,按相关规定配置中医药健康服务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
(三)优化投融资引导。
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统筹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相关产业发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新增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或通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中医药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扶持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充分利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平台,探索中医药健康服务资源产权交易,促进机构兼并重组和行业优化发展。
(四)落实财税价格政策。
各级财政应支持和引导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中医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按规定获得财政补助,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可由同级政府给予支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导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加快完善中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项目建设。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养老、康复等机构,在技术准入、学(专)科建设、科研申报、等级评审、医保报销、监督管理等方面,以及具有相应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院同等对待。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市卫计委要发挥行业牵头作用,积极推进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督导与评估。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履职尽责,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业组织,通过行政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强化服务监管。发挥行业组织在政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和第三方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标准和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领域机构、人员、服务、技术产品等规范和标准体系,建立标准网上公告制度,对暂不能实现标准化的领域,制定并落实服务承诺、公约、规范。中医药机构要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推广,中医药学术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培训,推动中医药标准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制,引入认证制度,推行属地化管理,重点监管标准应用、服务质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
(四)加快人才培养。
充分利用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培训、引进等政策,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中医药人才培养纳入全市卫生计生人才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争取中、省中医人才培养项目。加大市、区县中医人才培养资金投入,通过校地合作、外派培训、学历教育等途径,着力培养中医临床紧缺人才和中医养生保健等中医药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培养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领域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和师资力量。按省上统一部署,积极协调落实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评价类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五)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办专门的节目、栏目和版面,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弘扬大医精诚理念,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聘请中医药专业人员,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中药、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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