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7〕10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政策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政策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关于加快推进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的政策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抓好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西安市关于加快推进高品质特色
酒店建设的政策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旅游承载能力和接待水平,完善中心城市服务功能,结合我市旅游酒店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优化酒店业投资环境
(一)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准入手续。对新建的高品质特色酒店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凡经审批新建的高品质特色酒店项目,一律纳入市级重大项目管理范畴,开辟重大项目“绿色通道”,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区县、开发区应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优先保障用地。对新建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高品质特色酒店,尽量满足其第一选址要求,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予以供地。高品质特色酒店用地可按照评估地价的50%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底价)。
(三)减免行政收费。对新建的高品质特色酒店,在项目立项、报批、建设中所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供气、供暖公网建设资金和地铁专项配套费部分)可按规定程序由市政府审批减免。
(四)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杠杆作用,创新投入方式,支持酒店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扩大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倡导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针对辖区内新建高品质特色酒店出台相应补贴及改造提升奖励政策。
(五)降低企业负担。严格执行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最大限度减轻高品质特色酒店的经营负担。新闻出版、广电、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要完善配套设施,积极提供信号接入服务,进一步降低使用费率。
二、推动酒店业蓬勃发展
(六)支持改造提升。鼓励现有高品质特色酒店实施改扩建,提升酒店品质和服务功能。对改建、扩建酒店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补助在项目竣工验收并且投资额(以项目的实际财务支付额为准)经过决算审计,开始正常营业后一次性兑现。
(七)鼓励评星定级。对经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新建酒店,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评定星级的酒店,通过改造升级,评定升为上一星级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100万元。对其中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属国际一线知名酒店(国际排名前30名)的,奖励标准可上浮40%。所需资金由市和酒店所在区县(开发区)各承担50%。
(八)加快高端引进。鼓励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对新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的高品质特色酒店,连续经营管理两年以上的,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度地方税收平均增幅的,对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推进创牌定标。引导和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创建服务品牌,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按照《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奖励。推行国家星级饭店服务标准,鼓励高品质特色酒店积极开展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对完成试点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相关说明
(十)本意见中所指高品质特色酒店是指依据国家标准GB/T14308—2010,经国家星评机构评定通过的四、五星级旅游饭店(特色民宿)、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未评星高端酒店和按四、五星级酒店标准建设运营的酒店,且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西安市辖区。
(十一)申请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的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项目,必须与市旅游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承诺自酒店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三年内完成酒店建设,五年内完成星级酒店评定工作。未按期完工或未达到预定星级标准的,项目单位须补齐全部优惠价款,并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的高品质特色酒店自建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变更用途或自降等级。对在经营过程中改变用途或自降等级的,收缴受惠方已获取奖励资金。
(十三)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由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在编制次年预算时由市旅发委编入。
(十四)同一家企业涉及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在符合本意见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同时享受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
(十五)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108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