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7〕10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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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5日


西安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加快推进健康西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国办发〔2017〕16号)、《陕西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陕政办发〔2017〕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省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成功治疗率保持在90%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结核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发病数居所有传染病第二位。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部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较差,防治所需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普遍不强。“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西安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实施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病人、全程规范诊治和精准签约管理,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0/10万以下。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以区县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100%,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治愈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家庭签约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贫困家庭签约规范管理率达到100%。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高中、大学以及寄宿制中学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市胸科医院作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痰培养检测能力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检测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1.推进专病专防策略。加强结核病服务网络建设,深化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完善和细化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职能,建立联动机制,实现防治工作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各方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市、区县两级要确定并公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区县结核病定点医院要加大投入,积极改善诊疗条件。建立符合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的结核病门诊及病区,设立独立的结核病实验室,并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标准实验室要求。继续深入开展结核病示范区建设,鼓励阎良区探索有效的结核病筹资、分级诊疗、管理新技术、防治新模式,建立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在“十三五”期间积极推广示范区先进经验,提高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


2.加强防治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区县结核病定点医院要按照新型结核病防治管理模式要求配备固定的临床医生、网络录入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做到诊治规范,检测准确,录入及时。做好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护工作,定期开展免费体检,提高防治人员服务能力,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在职称晋升、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向防治人员和密切接触病原体的其他人员倾斜,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诊治任务的人员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


3.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市、区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符合生物安全防护要求的结核病实验室,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推广应用新的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提高病人细菌学确诊率。各区县结核病定点医院要开展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快速诊断工作,努力发现病原学阳性病人,提高涂阳比例。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实验室作为市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加强质量控制,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二)完善发现策略,提高发现水平。


1.早期发现可疑症状患者。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及时报告大疫情网,同时将患者转诊到区县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规范诊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搜寻可疑症状者,对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涂阳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要直接转诊到区县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排查和诊治。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网络报告的肺结核患者疫情追踪核实工作,追踪率和追踪到位率要达到相应要求。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进行主动筛查。将结核病检查纳入学校新生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管理处等场所)人员收押和流动人口聚集的重点行业入职等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3.开展重点区域主动筛查。市、区县两级疾控中心要加强疫情分析,根据历年发病水平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乡镇,采取筛查等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结核病高发区域的发病水平。


4.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各级政府将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结核病防治规划,积极开展耐多药防控工作,及早发现耐多药患者。区县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胸科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疗。区县结核病定点医院要开展耐多药快速检测,缩短诊断时间。市、区县两级疾控中心要继续开展耐药结核病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的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的遗传变异情况,做到早期预测预警,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1.推行结核病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结核病定点诊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基层康复管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其他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人要及时报告并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归口诊治。区县结核病定点医院主要诊治普通肺结核,市胸科医院主要诊治耐多药和各区县转诊的疑难重症肺结核。病人病情稳定后,转回所在区县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家庭签约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疗程规范治疗。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不出市。


2.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市、区县两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要根据国家下发的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同时建立完善的肺结核病人诊治、登记报告、病案信息录入、院内转诊、随访和家庭签约健康管理服务等工作机制,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定点医院医疗质量的监管,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检查、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减少过诊误诊。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市胸科医院要设立单独的耐药病区,按照耐药种类分区管理,避免交叉感染。对病情稳定且具有传染性的患者,原则上鼓励住院治疗。开展患者心理关怀教育,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并转回当地结核病定点医院,落实好后续治疗管理和随访复查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做好耐多药可疑患者的快速筛查工作,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进行监控指导。


4.加强儿童结核病和传染性肺结核防治。市胸科医院是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设定儿童结核病专门病区,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原则上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实行传染期内住院隔离治疗,放宽住院日期,待传染性基本消失后,进行居家治疗,减少对公众的传播风险。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建立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市级由市胸科医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专家组,对全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采取综合措施,防控重点人群。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各结核病定点医院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项目。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区县,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市胸科医院和市传染病院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是结核病防控工作的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建立校长、校医、班主任三级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加强日常散发病例的早期发现和诊疗管理,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市、区县疾控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管理等工作,保障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享受和常住居民同等的诊疗待遇。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各结核病定点医院要做好信息衔接,以及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均要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的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羁押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对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转诊到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和诊治。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出狱(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转诊至患者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接收。


(五)推行家庭签约,加强病人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积极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完善由结核病定点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组成的服务团队,明确团队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成员职责,提供全疗程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使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管理、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


(六)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最大限度发挥基本医保对肺结核患者的保障作用,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十三五”规划期末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肺结核病及耐药肺结核患者纳入精准扶贫对象和医疗救助范围,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给予医疗救助,患者自付比例不超过医疗总费用10%,切实降低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对贫困肺结核患者开展关怀和生活救助。


(七)加强信息整合,提高使用效率。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及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部门职责


(一)市卫计委:发挥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涉贫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指导各地区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配合市卫计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三)市发改委: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四)市教育局: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五)市科技局:加大对抗结核病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物和方案等领域新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六)市工信委:组织协调抗结核病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创新和生产能力。


(七)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同市卫计委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管理处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对监管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八)市民政局:按照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九)市财政局: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十)市人社局:会同市卫计委完善结核病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市扶贫办: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的、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十二)市食品药监局: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完善抗结核药品抽验机制,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十三)市物价局:负责结核病诊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工作。


(十四)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向贫困结核病患者传递社会关爱,开展人道关爱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结核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制订细化配套措施,指导督促区县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好规划任务。


(二)保障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管理,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鼓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联合采购,降低抗结核药品采购价格。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供应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证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等宣传平台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防控水平和全民健康素养。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


(四)强化督导评估。


各区县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组织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监督工作改进情况。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的对各地执行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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